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申请资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深圳失业保险金为每月1760元。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金一般是在每月在15号左右或者30号左右发放,需要注意,失业金领取条件:
1、失业者在劳动期间办理了失业保险,并且缴费满一年;
2、失业不是因为本人自己的意愿;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而且有求职要求。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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