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京人社发〔2023〕4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7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0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33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4元发放。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可以领取若干次。失业金可以领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就可以,领取是没有次数限制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纳时间都是进行重新计算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可以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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