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2025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5-08-21 14:00:3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9号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2025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第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如果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

  以代购为业的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要求,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第七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九条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者请求不成立但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变更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购买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抗辩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予支持: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二)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

  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行政机关、药品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十三条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十四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购买者诉讼请求;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购买者行为侵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誉权等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购买者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食品、药品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5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2025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25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25-08-21
5
2025年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25年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25-08-21
1
2025年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
2025年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
2025-08-21
1
2025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2025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2025-08-21
1
2025年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新
2025年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新
2025-08-21
1

最新咨询

宅基地纠纷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第一,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宅基地纠纷有诉讼时效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农村宅基地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如果是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返还宅基地等诉讼的,不受诉讼时效限...

醉驾吊销5年可以提前解除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醉驾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只能五年后再重考。

  为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且5年...

醉驾通过行政诉讼可以提前恢复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醉驾通过行政诉讼不可以提前恢复驾驶证。

  1、第一次酒后驾驶的,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1000-2000元罚款...

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多久办完手续才能过户?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关于离婚后房产变更登记这一事项,办理时长会因其所在地区所施行的政策、办理流程以及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婚前买的房子加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在婚姻缔结之前购置的房屋若涉及到产权人姓名的添加,则应视为共同财产。

  然而,对于婚前购置房产是否构成共同财...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力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方案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

离婚可以要求把房子判给孩子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原则上不会把房产判决给孩子。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者,他们不应享有对...

离婚可以要男方工资的一半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所谓离婚实际即是指分割另一方的工资收入。工资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物,依法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

保险理赔的时效是多久?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云律服务助手

微信: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