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丧葬费的标准因军人生前编制和死亡原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经济帮助,其金额是统一的,只随当地经济收入水平改变。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于现役军人死亡的情形: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军人的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确定。如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如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此外,如果现役军人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其遗属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虽然该条例未直接规定现役军人丧葬费标准,但一次性抚恤金中包含了对其丧葬事宜的经济补助。
二、对于退伍军人死亡的情形:
退伍军人丧葬费通常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一般来说,丧葬费会发放给实际支付丧葬费用的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退伍军人可能因不同原因(如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而死亡,其丧葬费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退伍军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丧葬费的具体金额。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6、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法律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3、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4、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5、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退伍军人死亡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特别抚恤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丧葬费
军休干部去世后,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
二、一次性抚恤金
军休干部去世后,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若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三、特别抚恤金
特别抚恤金由军休干部原部队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将经费拨给省军区后勤部门,再拨给安置地管理部门后,由安置管理部门发给其家属。
此外,对于退役后自主就业的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也会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总的来说,退伍军人死亡补助标准涵盖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特别抚恤金三个方面,具体金额根据军人的工资、功勋以及地方政策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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