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居住的房屋,物业费的收取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各地对于长期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减免政策有所不同。例如,江苏镇江市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物业费最多交 70%。甘肃兰州规定,长期空置的房屋经申请后按 70% 缴纳物业费,兰州新区则对连续未入住 6 个月以上的空置住宅,物业费按 50% 收取。山东青岛规定,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房屋,业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共同确认后,从空置之日起,物业公共服务费包括电梯运行费按照六折来收取。湖南长沙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物业服务费实行阶梯优惠,业主按照约定的房屋集中交付日期的次月起连续空置至第 24 个月,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70% 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从第 25 个月空置期起连续至房屋空置结束,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90% 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同时,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对长期不居住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有特别约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长期不居住通常需要交公摊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公摊费用是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照明、电梯运行、给排水等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即使房屋长期不居住,这些公共设施仍在正常运行和维护,业主依然享受了相应的服务,所以需要承担公摊费用。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这其中包括公摊费用。不过,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有些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对长期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包括公摊费用)有一定的减免或优惠政策,也有些地区则要求全额缴纳。同时,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对长期不居住房屋的公摊费用收取有特别约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长期不居住是否需要报备,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涉及物业和医保两个方面:
1、物业方面:一般情况下,长期不居住并不一定强制要求向物业报备。但如果所在地区有相关政策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报备。例如,有些地区规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经业主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后,可按一定比例减免物业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向物业报备,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医保方面:如果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这些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等材料。
云律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