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调解机构调解;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由调解机构指定调解员主持或组成调解小组主持。
第十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内的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权上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公司治理纠纷等。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
股权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既然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 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二)调解。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四)诉讼。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股权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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