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立案与量刑需结合数额标准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定,以下是具体规定: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一、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起点分为以下层级:
数额档次 | 全国通用起点范围 | 地区调整规则 |
---|---|---|
数额较大 | 一千元至三千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1。 |
数额巨大 | 三万元至十万元 | 同上 |
数额特别巨大 | 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 同上 |
二、情节加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可能立案追诉: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
此外,若具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且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可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解释》,量刑标准如下:
一、基础量刑档次
犯罪情节 | 对应刑期及附加刑 |
---|---|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原文规定,需结合具体数额及情节判定。 |
二、地区数额标准细化
部分地区已明确2025年具体执行标准,例如:
数额较大:以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以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或具有特定情形的,可予以入刑,具体如下:
数额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达到入刑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特殊数额标准:对于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等情形,“数额较大” 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 “多次敲诈勒索”,即使数额未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也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的认定需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行为对象、数额或次数等方面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交出财物,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目的是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如果是为了追回合法债务或解决纠纷而采取类似威胁行为,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方式多样,包括言语威胁或揭发隐私相威胁等,威胁内容可以是对人身、名誉、财产等方面的侵害,且不一定真实,但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行为对象:敲诈勒索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不动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数额或次数方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一般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因果关系方面:被害人需基于行为人的威胁、要挟行为而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不是因为恐惧,而是基于怜悯等其他原因给予财物,则不构成敲诈勒索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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