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的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核心要件,不要求实际造成损害后果,体现了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提前规制。
一、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需综合以下维度判断:
抛掷物品的危险性:如抛掷菜刀、哑铃、陶瓷花盆等重物或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因其杀伤性强,通常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抛物地点与环境: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学校、商场、医院)或开放区域(如公共道路、广场)实施抛物,因潜在危害范围广,属于情节严重。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包括多次抛物、经劝阻后继续实施、曾因抛物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等情形。
危害后果或潜在风险: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但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流高峰时段抛物),或已导致他人轻微伤、较大财产损失(如砸坏名贵车辆),均构成情节严重。
二、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及量刑衔接
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其他更严重罪名,需根据具体情形择一重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故意抛物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向人群密集区域抛掷爆炸物),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将以该罪定罪,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以伤害、杀害特定人员为目的实施抛物,按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以上)或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过失犯罪:若因过失导致物品坠落致人重伤、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根据后果轻重而定。
三、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考量
法院在量刑时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如是否有预谋)、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综合判定。例如:
首次抛物且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抛掷地点为幼儿园操场,可能判处拘役或管制;
多次从高层抛掷重物并砸坏车辆,通常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将显著重于高空抛物罪的基础刑。
法律条文依据:
罪名 | 法律条款 | 量刑标准 |
---|---|---|
高空抛物罪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 | 最高可判处死刑 |
一、高空抛物罪立案的核心要件
高空抛物罪的立案需满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这一法定条件。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是立案与否的关键,需综合行为表现、危害后果、行为地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或恶劣社会影响,仍可立案追诉。
二、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通常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即可立案:
多次实施且屡教不改:如多次从高楼抛掷物品,即使单次未造成严重后果,基于对公共安全的持续威胁,仍构成立案标准。
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导致他人轻微伤(如划伤、挫伤),或财物损失达一定标准(如砸坏价值较大的车辆、贵重设备)。
抛掷危险物品或在危险场所实施:抛掷菜刀、哑铃等重物,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在商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抛物,对公共安全威胁极大。
引发恶劣社会影响:行为导致公众恐慌、媒体广泛报道,或造成区域性公共安全隐患。
三、特殊情形下的立案考量
情节较轻但具有危险性:即使未达到上述“严重”标准,若抛掷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从20层高楼抛掷砖块至人行道),或经劝阻后仍实施,司法实践中也可能立案。
与其他罪名的竞合:若抛物行为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抛掷爆炸物)、故意伤害罪(如针对特定人抛物致伤),则优先按更重罪名立案,不单独以高空抛物罪追诉。
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判断维度 | 具体情形 |
---|---|
行为频次 | 2次以上高空抛物,或1次抛物后经批评教育再次实施 |
物品危险性 | 抛掷重量≥5kg的固体物品,或容积≥1L的液体(如热油),或具有腐蚀性、易燃性物品 |
场所风险 | 人员密度≥0.5人/㎡的区域(如学校操场、商场中庭) |
后果程度 | 医疗费支出≥5000元,或财物损失≥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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