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每支 100mg 的超过 2500 支,每支 50mg 的超过 5000 支;片剂每片 25mg 的超过 10000 片,每片 50mg 的超过 5000 片);
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片剂每支、片 20μg 的超过 500 支、片);
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不过,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不必然会被判处死刑,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进行最终判定。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需综合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核心依据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前司法实践中,毒品数量是基础量刑标准,但非唯一依据,对于接近死刑适用标准或具有再犯、惯犯等从重情节的案件,量刑会显著趋严。
一、法定量刑幅度与毒品数量标准
1. 基础量刑框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的量刑分为三个层级,以毒品数量(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核心划分:
10克以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向多人贩卖、在校学生贩卖),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克至50克: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
实际掌握标准:各地根据毒品类型和危害程度设定死刑适用的“数量底线”(如海洛因通常为50克以上,但部分地区结合案件情节可突破此标准)。
关键裁判规则:毒品数量接近死刑标准时,若存在毒品再犯、累犯、主犯等情节,可依法判处死刑。例如,被告人龙从斌贩卖海洛因297克(接近死刑标准),因系毒品再犯且为主犯,最终被核准死刑。
二、从重处罚情节的司法认定
1. 毒品再犯与累犯
法定从重: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量刑时应从重处罚。例如,龙从斌曾因贩卖毒品罪服刑,再次犯罪后被认定为再犯,成为判处死刑的关键因素。
累犯叠加:若同时构成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从重幅度更大。
2. 惯犯与多次贩卖
酌定从重:长期、多次贩卖毒品(如“零包贩卖”惯犯),即使单次数量未达死刑标准,但累计数量或社会危害较大时,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呷布金莫曾因贩卖零包海洛因被查处,再次大规模贩毒时,其惯犯情节成为量刑考量因素。
3.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责任
全部处罚原则: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主导作用的主犯,需对全部毒品数量负责。龙从斌在交易中负责联系毒源、确定价格,被认定为主犯,量刑时未因同案犯参与而降低责任。
三、从宽处罚情节的限制适用
1. 毒品未流入社会的考量
有限从宽:若毒品在交易时被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可作为酌定情节,但需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综合判断。例如,龙从斌的辩护人以“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但法院因其系再犯且数量接近死刑标准,未采纳该辩护意见。
2. 立功与认罪认罚
立功需查证属实: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才能认定立功。龙从斌虽有检举行为,但因未查证属实,未被认定为立功。
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但毒品数量巨大或具有再犯等情节时,从宽幅度会被严格限制。
四、2025年司法实践趋势
数量与情节并重:不再单纯以毒品数量作为量刑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评估“数量+情节+危害后果”。例如,对接近死刑数量标准但有再犯、惯犯情节的案件,倾向于从严判处。
打击源头与末端并重:对大宗贩毒主犯、跨境贩毒者严惩不贷,同时对“零包贩卖”惯犯加大打击力度,切断毒品流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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