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法法定刑期(《刑法》第225条)
情节严重(立案标准)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双罚制,对负责人适用上述两档量刑。
二、前置构罪门槛(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无金融放贷资质;以营利为目的
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放贷≥10次(只借给亲友不算)
单笔实际年化利率>36%(≤36%的放贷金额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三、数额分级标准
第一档:情节严重(刑事立案起点)
个人满足其一:
①累计放贷本金≥200万元
②违法所得(利息利润)≥80万元
③放贷对象≥50人
④造成借款人/近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单位满足其一:
①累计放贷本金≥1000万元
②违法所得≥400万元
③放贷对象≥150人
④出现上述严重人身损害后果
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5年以上)
个人满足其一:
①累计放贷本金≥1000万元
②违法所得≥400万元
③放贷对象≥250人
④多名借款人及其亲属伤亡、精神失常
单位满足其一:
①累计放贷本金≥5000万元
②违法所得≥2000万元
③放贷对象≥750人
四、关键名词界定(司法实务重点)
非法放贷数额=实际出借本金(砍头息不计入本金)
违法所得:除本金外所有收入(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管理费全部合计)
实际年利率:所有收费统一折算年化;先扣手续费、砍头息都会拉高年化利率
先满足全部4项前置条件,才看数额标准,缺一不可!
一、前置构罪4大门槛(必须同时具备)
1、无金融监管部门放贷资质;以营利为目的;
2、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2年内向外放款≥10次
只借给亲友、特定熟人,不属于“不特定对象”,不构成本罪;续期展期不算新借款。
3、单笔实际年化利率>36%
利息、砍头息、服务费、违约金全部折算综合年化;≤36%的放款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4、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即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情节严重(达到任一即可刑事立案)
1、自然人标准
累计非法放贷本金≥200万元
违法所得(利息收益)≥80万元
放贷对象人数≥50人
造成借款人/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单位标准(公司放贷)
累计非法放贷本金≥1000万元
违法所得≥400万元
放贷对象人数≥150人
发生上述人身严重损害后果
三、升格标准:情节特别严重(5年以上量刑档)
1、自然人
放贷本金≥1000万/违法所得≥400万/对象≥250人
2、单位
放贷本金≥5000万/违法所得≥2000万/对象≥750人
四、下调入罪门槛(数额标准打8折)
接近立案标准,同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2年内因非法放贷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
2、年化>72%放贷10笔以上。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数额标准直接按50%执行(门槛减半)。
五、关键实务定义
非法放贷数额:实际出借本金(砍头息不能计入本金);
违法所得:扣除本金后全部收取的利息、各项费用总和;
时间边界:2019年10月21日之前放贷行为,不适用该文件,一般不定非法经营罪。
一、客体要件
侵犯国家金融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信贷市场秩序。
发放贷款属于国家特许金融业务,未经许可长期经营性放贷,破坏正规金融监管体系。
二、客观要件(核心,多层条件叠加)
1、违法前提:违反国家规定,无放贷资质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个人、普通公司不具备合法放贷牌照。
2、行为模式: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
定义: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
重点区分:
不特定对象:陌生人、通过网络、中介公开招揽借款人;
仅出借亲友、单位内部固定人员→不属于,不构成本罪;
续期、展期不算新增借款;追加资金重新出借才算新一笔。
3、利率门槛:单笔实际年化利率>36%
利息、砍头息、服务费、违约金、管理费全部合并折算;≤36%的放款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4、结果要求:扰乱金融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立案标准)
个人满足其一:累计本金≥200万/违法所得≥80万/对象≥50人/引发借款人伤亡、精神失常;
单位标准:本金≥1000万/违法所得≥400万/对象≥150人。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双罚制)。
四、主观要件
1、直接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明知放贷业务需要国家批准,仍然持续对外放款赚取利息;
无偿借款、不以赚取利息为目的,缺少营利目的,不成立本罪。
2、极简汇总【入罪完整清单】同时全部满足才判刑
无金融放贷资质
以赚钱收息为目的
2年内向外不特定人放款≥10笔
放款综合年化利率>36%
金额、人数或者危害后果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3、常见不构成犯罪情形
只借给亲戚朋友,无论次数多少;
偶尔一两笔民间借贷,不存在持续经营放贷;
年化利率全部≤36%;
虽然多次放贷,但未达到200万本金/80万获利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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