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节严重(入罪,3年以下);达到标准10倍→情节特别严重(3‑7年)
| 信息类别 | 包含内容 | 情节严重(入罪) | 情节特别严重(升档) |
|---|---|---|---|
| 第一类:高度敏感信息 | 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 | 50条 | 500条 |
| 第二类:重要信息 | 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信息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信息 | 500条 | 5000条 |
| 第三类:普通信息 | 手机号、姓名+住址等上面两类以外信息 | 5000条 | 50000条 |
重要特殊规则
1、履职/服务获取后出售(物业、企业、公职人员):标准减半高敏:25条;重要信息:250条;普通信息:2500条即达到情节严重。
2、违法所得标准(不看条数也可入罪)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直接认定情节严重;履职获取的,2500元以上即入罪。
3、条数计算规则(实务重点)获取后再出售:同一份信息不重复计数;
把同一条信息卖给多个人:多次出售,条数累计计算;
批量数据:按查获数量认定;有证据证明重复、虚假,可以扣减去重。
4、混合信息:比例折算
多种类型信息混杂,不用分别达标,按比例合计达到,也认定情节严重。
5、特殊:合法经营购买信息(仅普通信息),不按条数,按获利5万元以上入罪;一旦转卖,回到上面条数标准。
6、零条数也可入罪:把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犯罪,哪怕很少几条,直接构成情节严重。
速记要点
50/500/5000(入罪);×10就是升档“情节特别严重”;
内部履职流出,全部标准打5折;
不是只看条数:违法所得、用途、前科同样决定是否构罪。
举例:普通手机号4800条,没到5000,但违法所得5200元,照样构成犯罪。
单纯导出保存,没有获取、出售、提供给第三方,一般不构罪;若为后续出售做准备,主观有目的,可认定犯罪预备;已经对外流转才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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