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
1、情节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单纯非法采矿罪一罪,法定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
补充重要区分(极易混淆)
1、破坏性采矿罪(同条第2款)
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最高5年,不要和非法采矿罪混同。
2、存在数罪并罚情形,刑期可以突破7年:
如果非法采矿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例如:妨害公务、故意伤害、重大责任事故、行贿等),法院数罪并罚,实际宣告刑有可能超过7年。
实务简要提示
涉案价值达到司法解释规定5倍以上,一般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进入3~7年区间;
即便金额巨大、上千万元,只要只定非法采矿一罪,上限仍然是7年;
能否顶格判7年,还要结合是否主犯、有无退赃、生态修复、认罪认罚、前科等综合裁量。
依据《刑法》第87条、第343条第1款:
情节严重(3年以下):追诉时效5年
情节特别严重(3~7年):追诉时效10年
重点:不能统一按罪名最高7年全部算10年;先区分涉案金额对应哪个量刑档次,再确定追诉期。
一、关键计算规则(实务重中之重)
1.起算时间
非法采矿大多属于连续犯(持续一段时间开采),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停止采矿当天开始计算,不是第一次挖矿日期。
例:2017—2020年持续盗采,2020年10月停工;追诉期从2020年10月起算。
2.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两种情形(永久可以追责)
《刑法》第88条
①公安已经立案侦查,嫌疑人逃避侦查、逃跑隐匿;
②受害人/单位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
3.时效中断
追诉期限内又实施新的非法采矿(或其他犯罪),前罪追诉时效从新犯罪之日重新起算。
二、极易混淆要点
1、不要把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和刑事追诉时效混为一谈
行政违法:一般2年;涉及资源安全有危害后果的5年;
刑事追责:适用上面5年/10年标准,两套体系相互独立。
2、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最高5年)
法定最高刑5年,追诉时效10年,不要和非法采矿罪混淆。
三、实务辩护常见思路
查清最后一次采矿时间,核算距离案发是否超出5年/10年;
区分多批次开采,把超出追诉期部分的数额剔除;
对跨多年开采案件,论证早期部分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计入涉案价值;
核实公安机关立案时间,判断是否存在立案后长期搁置、不存在逃避侦查,能否适用时效抗辩。
举个例子
甲非法采矿矿产品价值22万(仅达到“情节严重”),2014年停止开采,2021年才立案侦查。
从停工起算已经超过5年,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一、客体要件
侵犯双重客体: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家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矿产资源归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山林承包而改变权属。砂石、黏土、河砂均属于矿产资源。
二、客观要件(入罪核心,缺一不可)
行为模式(满足其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重要矿区、他人矿区采矿;
擅自开采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钨、锡、锑、稀土等)。
司法解释明确“未取得采矿许可证”5类情形
自始无许可证;
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撤销、到期未续继续开采;
越界开采(超出批准矿区坐标范围);
超出许可矿种开采(共生、伴生矿除外);
其他无证情形。
必备门槛:情节严重(刑事立案标准)
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仅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标准(各地在区间内确定本地起点):
矿产品价值≥10万~30万元;
禁采区、保护性矿种开采价值≥5万~15万元;
2年内2次非法采矿行政处罚后再次采矿(不计金额直接入罪);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其他情形。
数额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情节特别严重(3–7年量刑档)。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双罚制:处罚单位罚金+追究主管、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包含组织者、投资人、现场负责人;明知无证采矿仍参与开采、运输、望风、记账的人员,可认定共犯。
四、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
明知没有合法采矿许可,仍然实施开采行为;
通常具有牟利目的;牟利不是法定构成要件,只是常见动机。
重要抗辩点(主观不具备故意可出罪)
被他人伪造、虚假手续欺骗,合理信赖手续齐全;
不知道开采区域属于禁采区、他人矿区;
此时欠缺犯罪故意,难以认定犯罪。
微信客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