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拆迁补偿款,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有关部门提出要对拆迁补偿征个税,我们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拆迁时补偿中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款要交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一、拆迁补偿款怎样缴税具体缴纳的税款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此搬迁补偿收入也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
1、获得拆迁补偿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由于城市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一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搬迁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后,企业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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