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同纠纷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
(1)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确认受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公司注册地为合同履行地;
(3)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司注册地为合同履行地;
(4)股权转让引起的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的争议等,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5)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纠纷案可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股东纠纷案如果是关于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或者是关于公司设立、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的诉讼,都可以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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