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刑法》第267条+法释〔2013〕25号(两高抢夺司法解释,无新司法解释出台)
一、法定三档量刑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点:抢夺致人重伤、致人自杀,直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提档至3–10年(不要求金额达到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致人死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起步
二、全国通用数额区间(各省自行确定本地标准)
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以上(立案起点)
数额巨大:30000元—8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200000元—400000元以上
数额减半入罪情形(满足其一,标准打5折)
有抢夺、抢劫前科;
一年内因抢夺受过行政处罚;
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
驾车抢夺、抢夺老人/孕妇/残疾人、抢夺就医人员、救灾款物;
抢夺造成被害人轻伤、精神失常。
三、你重点关心:抢夺致人重伤、死亡规则
1、抢夺拉扯,被害人摔倒重伤(过失致人重伤)
定性: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3–10年,并处罚金
不单独定过失致人重伤,不数罪并罚。
2、抢夺致人死亡
抢夺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四、极易质变:直接转化为抢劫罪(量刑大幅加重)
情形1|携带凶器抢夺→直接定抢劫罪(刑法267条第2款)
情形2|驾车抢夺,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抢劫罪
被害人不放手,仍然强行拖拽;
开车逼挤、撞击、强行撞倒被害人抢财物;
明知强行抢夺会伤人,依然抢夺,放任轻伤以上结果。
如果转化抢劫致人重伤、死亡:10年以上、无期、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形3|抢夺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刑法269条转化抢劫)
五、从轻、从重常见情节
从轻: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初犯偶犯;
提示:抢夺致人重伤法定区间3–10年,想要缓刑需要量刑降至3年以下,难度较大。
从重:驾车抢夺、多次抢夺、针对老弱病残、抢夺就医群众、造成人身损伤。
六、一句话关键区分(实务最重要)
单纯拉扯夺包,被害人倒地重伤→抢夺罪,3–10年
被害人紧抓不放,继续拖拽拖倒伤人→抢劫罪,10年起步
一、两大立案情形,满足其一公安应当刑事立案
情形1:数额标准立案
全国区间: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3000元以上=数额较大(基础立案线)
福建(厦门执行标准):2000元为“数额较大”
情形2:无需达到金额,直接立案
多次抢夺:1年内抢夺3次以上,不论抢夺金额多少,直接立案追诉。
二、从严情形:入罪门槛减半(重点)
具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立案标准下调为本地标准的50%(厦门即1000元即可立案)
曾因抢夺、抢劫受过刑事处罚;
1年内因抢夺受过行政处罚;
1年内抢夺3次以上;
电动车、机动车飞车抢夺;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
抢夺老人、孕妇、残疾人、婴幼儿;
在医院抢夺病人财物;
抢夺救灾、扶贫、救济款物;
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抢夺;
抢夺造成被害人轻伤、精神失常。
三、加重情节立案(你重点关注:抢夺致人重伤)
只要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
直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升格量刑档(3–10年)
不受抢夺财物数额限制,哪怕只抢几百元,一样刑事立案。
延伸:抢夺致人死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至无期。
四、三条量刑档次
1、数额较大(≥2000元)/多次抢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5万元)OR抢夺致人重伤
3–10年,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25万元)OR抢夺致人死亡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极易质变:直接转为抢劫罪(不再按抢夺立案)
驾车抢夺,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定抢劫罪(立案标准无金额要求)
被害人不放手,依然强行拖拽;
开车逼挤、撞倒被害人抢财物;
明知拉扯会致人受伤,仍然强行抢夺放任伤亡。
携带凶器抢夺,直接定抢劫罪,没有金额门槛。
抢夺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成立犯罪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一、客体要件
侵犯单一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要点:
对象仅限动产(手机、挎包、项链、现金等);不动产不能抢夺。
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特殊物品,不定抢夺罪,定对应专门罪名。
抢夺拉扯间接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不改变客体属性;一旦主动对人使用暴力压制反抗,转化为抢劫罪(复杂客体:财产权+人身权)。
二、客观要件(实务区分抢夺/抢劫最核心)
1、行为方式:公然夺取
“公然”≠很多人在场;指被害人当场能够立刻发觉财物被夺走,趁人不备、突然下手。
2、暴力特点:对物暴力,不对人实施压制性暴力
暴力直接作用于财物(拽包、扯项链);暴力目的是夺走财物,不是压制被害人反抗。
被害人是来不及反抗,而非被打、被威胁不能/不敢反抗。
关键分界线:
单纯拽包,被害人松手摔倒重伤→抢夺罪;
被害人紧抓包不放,仍然持续强行拖拽、拖行伤人→转化抢劫罪。
3、财物要求二选一(满足其一即可入罪)
①抢夺财物数额较大;
②多次抢夺(1年内抢夺3次以上,不计金额)。
重要规则(你重点关注)
抢夺过程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认定“其他严重情节”,3–10年;致人死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至无期;不需要数额巨大即可提档。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对比:抢劫罪年满14周岁即可追责。
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1、直接故意;
2、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合法索债强行拿走对方财物,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认定抢夺罪。
高频易混淆对比(抢夺VS抢劫)
| 对比项目 | 抢夺罪 | 抢劫罪 |
|---|---|---|
| 暴力对象 | 暴力针对财物,不压制人身 | 暴力/胁迫直接针对人,压制反抗 |
| 主体年龄 | 满16周岁 | 满14周岁 |
| 入罪门槛 | 数额较大/多次抢夺 | 无数额要求 |
| 致人重伤 | 抢夺加重,3–10年 | 抢劫加重,10年起步至死刑 |
三类特殊转化情形(直接定抢劫罪,不再定抢夺)
携带凶器抢夺→法律拟制为抢劫;
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刑法269条转化抢劫);
驾车抢夺:被害人不放手仍强行拖拽;开车逼挤、撞倒被害人;明知会致人伤亡依然抢夺放任轻伤以上后果(司法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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