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说明:行政赔偿统一适用《国家赔偿法》全国法定标准,山东无单独地方立法另行制定人身赔偿基数。
财产损失结合山东本地市场价格;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山东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025‑05‑19起,侵犯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475.52元(随最高法通知每年更新)。
一、侵犯人身自由(违法拘留、强制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公式:475.52元×实际羁押/限制天数
同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另计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行政行为致身体伤害、伤残、死亡)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全部按全国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2024年度:124110元/年)计算。
1、造成一般身体伤害(未致残)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按475.52元/天;最高不超过124110元×5=620550元。
2、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康复、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最高10倍年工资:1241100元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最高20倍年工资:2482200元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扶养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参照山东当地低保标准)。
3、造成死亡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0倍年工资=2482200元。
死者生前扶养无劳动能力人,另支付生活费(按山东低保);未成年人给到18岁,其他给到死亡。
行政赔偿(国家赔偿)不使用民事人身损害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这点和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民事赔偿完全不一样。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山东行政赔偿司法口径)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致残、死亡、长期羁押、严重精神障碍等)才支持精神抚慰金。
1、一般严重后果:不超过人身+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50%;
2、后果特别严重(死亡、1‑4级伤残、长期羁押)可以超过50%;
3、最低不少于1000元;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可酌情扣减。
同时可以一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财产权损害赔偿(山东本地裁判要点)《最高法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行政赔偿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预期利润。
1、罚款、追缴、没收财产:返还金钱+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按LPR)。
2、查封扣押:能返还返还;灭失损坏按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赔偿。
3、违法强拆房屋:
优先:返还房屋、产权置换;
无法返还:按强拆时点同地段市场评估价赔偿房屋价值;另赔装修、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屋内物品损失。
4、企业厂房被违法关停:赔偿设备、原材料、保管仓储费、留守人员工资、必须缴纳税费社保等直接开支;不赔预期经营利润。
5、冻结存款:返还本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山东省行政赔偿申请、诉讼实务要点
1、两种启动路径
1)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2个月处理;逾期/不服赔偿决定,可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赔偿)。
起诉期限:一并提赔偿,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自知道损害起2年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后起诉期限3个月。
2、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县级以上政府做被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举证规则
原告证明: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损失大小;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如强拆,被告损毁全部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举证损失,原告只要初步证明有财产即可。
4、被扶养人生活费(山东)
按受诉地民政部门公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不是按民事的消费支出标准。
一、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
1、违法拘留、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3、殴打、虐待,或唆使他人殴打虐待,造成身体伤害、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
5、其他违法履职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死亡(含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人身损害)。
可赔偿项目:
侵犯人身自由:按日赔偿金;
受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伤残: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山东低保标准按月发放);
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另赔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后果(死亡、重伤、1‑4级伤残、严重精神障碍),可主张精神抚慰金,同时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
1、违法行政处罚:违法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
2、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3、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
4、其他履职行为(含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财产损害。
财产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预期利润、可得利益、间接经营损失。
山东司法实践认定属于【直接损失】范围
1、房屋、土地、设备、物品灭失损坏,按行为发生时市场价值;违法强拆案件,赔偿不低于依法征收的安置补偿权益(含搬迁费、过渡费、合法奖励)山东高法;
2、金钱类:罚款、没收、冻结的本金+利息(LPR/存款利息);
3、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只赔必要经常性开支:留守人员工资、必须缴纳税费社保、水电费、保管仓储费、场地租金;不赔经营利润;
4、机动车停运的营运损失;
5、本应取得的补贴、奖励;
6、保管费、拆装费等实际支出。
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只有人身权受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才赔精神抚慰金;单纯财产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不赔钱)
1、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2、受害人自身过错、自身行为导致损害发生;
3、国防、外交国家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法规、规章、普遍性文件);
5、合法行政行为带来损失(走行政补偿,不是赔偿);
6、间接损失、预期收益、经营利润。
五、可受理的特殊情形(山东法院裁判口径)
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事实行为(没有书面文书,但实际侵害权益)可以提起赔偿;
劳动权、相邻权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实际人身、财产损失,可纳入赔偿。
六、行政赔偿两大启动路径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机关2个月不处理或对结果不服,3个月起诉;
一并提起:打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提示:行政赔偿和民事侵权(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计算规则完全不同:行政赔偿残疾/死亡赔偿金采用全国在岗职工年工资,不是山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山东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是一次性消费支出标准。
2年请求时效:向行政机关提交赔偿申请的期限(向机关申请,不是去法院);
起诉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模式一: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起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赔偿)
最常用,不用先走行政机关赔偿程序。
起诉期限: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知道诉权时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最长保护期:涉及不动产(房屋、土地)20年;其他行政行为5年,从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超过不再受理。
增加赔偿请求:可以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增加赔偿请求;二审、再审新增赔偿,法院只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模式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行为已经被生效文书确认违法)
必须先走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分两步:
第一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
请求时效:2年(《国家赔偿法》39条)
起算点:知道/应当知道人身、财产权被行政职权侵害之日;
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2年;
时效最后6个月遇不可抗力等障碍,可以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继续算,不中断)。
第二步:对机关处理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
1、机关收到申请,法定处理期限2个月;
2、机关2个月逾期不作决定:自2个月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机关作出赔偿/不予赔偿决定书: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4、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知道诉权开始算,但自收到赔偿决定内容起最长不超过1年。
要点:先2年内向机关提交赔偿申请;机关处理后,务必在3个月内起诉,不能拖延。
模式三:行政事实行为(没有书面决定书,实际造成损害,比如违法强拆)
没有书面行政文书,无法走“一并起诉确认违法”:
在2年请求时效内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机关2个月不处理/不服结果,3个月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山东高院实务裁判重点
1、信访、申诉、向多部门反映问题,不中止、不中断起诉期限,不要靠信访耽误起诉;
2、单独赔偿的2年是向机关申请的请求时效,不是直接去法院起诉的期限;很多当事人混淆,超过3个月起诉期限被驳回;
3、不动产违法强拆:最长保护期20年,从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4、赔偿请求时效可以中止,不能中断,不存在“重新计算”;
5、如果行政行为还没有被确认违法,直接向法院只起诉赔偿,法院视为一并提起确认违法+赔偿诉讼,适用6个月起诉期限。
时间节点速查表
| 情形 | 期限 | 起算点 |
|---|---|---|
| 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请求时效) | 2年 | 知道权益被侵害;羁押不计入,可中止 |
| 一并起诉(确认违法+赔偿) | 6个月 | 知道行政行为作出;未告知诉权最长1年 |
| 机关处理赔偿后,向法院起诉 | 3个月 | 2个月处理期满/收到赔偿决定书 |
| 不动产最长保护期 | 20年 | 行政行为作出(强拆发生)之日 |
| 一般行为最长保护期 | 5年 |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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