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前提: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赔偿金全国统一,上海无单独地方日标准;仅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上海本地低保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最高法法释〔2022〕10号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最新人身自由日赔偿金:495.94元/天(2026‑5‑18起施行)
一、侵犯人身自由(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
计算公式:赔偿金额=羁押天数×495.94元
全国统一,上海所有行政赔偿案件均适用此标准。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
1、一般身体伤害
赔偿项目:医疗费(实报)+护理费(实报)+误工费
误工费日标准:495.94元;误工费上限: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
2、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最高不超过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另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上海市低保标准:1690元/月(2026‑07‑01起)
未成年人:付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成年人:付至死亡。
3、造成死亡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
另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上海低保1690元/月)。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法院裁判口径)
人身权益受损、造成严重后果才可主张:
一般严重后果:抚慰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50%;
后果特别严重:可超过50%。
上海实务常见区间:5000‑80000元不等。
四、财产损害赔偿(上海裁判规则)
仅赔偿直接损失,经营利润、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1、罚款、冻结钱款:返还本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查封扣押财物:可返还则返还;不能返还,按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赔偿;
3、违法强拆房屋、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数额不得少于当事人本应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房屋市场价、装修、搬迁费、过渡费、屋内物品损失);
4、责令停产停业:仅赔停产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房租、留守工资、水电费、仓储费等)。
五、上海行政赔偿时效
2年赔偿申请时效: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自知道侵权之日起算,羁押期间不计入;时效可中止、不可中断。
单独赔偿路径:机关2个月处理期限→不服,收到决定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一并提起赔偿(行政诉讼同时提赔偿):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般6个月。
一、应当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
1、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身体伤害、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身体伤害、死亡
5、其他职权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
6、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权益受损且造成严重后果,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2348...
(二)侵犯财产权
1、违法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财产
4、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财产损失
5、事实行为(执法过程中事实损害)、其他职权违法行为造成财产直接损失
上海裁判口径要点:
只赔直接损失;存款利息、车辆停运营运损失、征收补贴奖励属于直接损失;经营利润、预期收益一般不予赔偿。
违法强拆房屋:行政赔偿金额不得少于征收补偿权益(房屋市场价、装修损失、搬迁费、过渡费、屋内物品损失)。
(三)其他可赔偿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新增)
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因行政职权行为受损,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不予赔偿(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2、损害由受害人自身过错行为造成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政府发布普遍适用的文件)
5、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三、上海实务可赔/不赔清单
1、可赔项目
违法强拆房屋价值、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过渡费、利息
违法扣押财物损毁损失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作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被违法扣押期间停运营运损失
2、一般不予赔偿
停产停业可得利润、预期经营收益
信访产生交通费、律师费(无法定赔偿依据)
机会损失、间接损失
一、路径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先找行政机关,再起诉法院)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2年赔偿请求时效
起算点:知道/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之日。
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2年;
时效仅可中止(不可抗力等障碍),不可中断;信访、催促协商不能延长2年期限。
实务(上海高院裁判口径):行政行为经判决确认违法的,2年时效一般自确认违法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2、行政机关处理期限:2个月
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赔偿/不予赔偿决定。
3、向法院起诉期限:3个月
二选一:
收到《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机关满2个月逾期不作答复: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上海法院口径,最长保护期1年。
二、路径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用先走行政机关)
不适用2年赔偿时效,直接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1、行政机关已告知诉权:6个月(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
2、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长1年
3、最长客观保护期:
不动产案件(房屋、土地强拆):20年
其余一般行政行为:5年
追加赔偿请求最晚节点:一审庭审终结前;二审、再审新提赔偿,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需另行起诉。
三、经过行政复议后,仅不服赔偿部分
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赔偿。
四、上海高频误区
误区:行政赔偿起诉期限都是2年
纠正:2年只是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期限;起诉到法院的期限分3个月、6个月、15日等不同标准。
误区:不停找政府协商,期限可以往后拖
纠正:起诉期限不能中断;只有2年申请时效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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