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赔偿人身赔偿标准全国统一执行国家赔偿法,财产赔偿按最高法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广东本地仅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办案纪要(粤高法〔2011〕382号),无单独立法另行改变人身赔偿金。
2026‑05‑18起,侵犯人身自由每日495.94元(全国统一)。
一、侵犯人身自由(违法拘留、非法拘禁)
计算公式:羁押天数×495.94元/日(2026.5.18起新标准)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按作出赔偿决定上一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全国统一)
造成一般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按495.94元/天,最高≤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
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年平均工资10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最高≤年平均工资2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无劳动能力人发放生活费,参照广东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
造成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另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广东各地低保)。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广东裁判口径)
1、国家层面规则
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才赔付;一般情形为人身赔偿金总额50%以下;后果特别严重可超过50%,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严重后果情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6个月、轻伤以上、残疾、确诊相关精神障碍、名誉家庭职业严重受损等。
2、广东旧纪要粤高法〔2011〕382号(法院裁判重要参考,未废止)
| 被剥夺人身自由时长 | 一般情形抚慰金上限 | 后果特别严重上限 |
|---|---|---|
| 20日以下 | 1000元 | 2000元 |
| 20日‑2个月 | 3000元 | 5000元 |
| 2‑3个月 | 10000元 | 30000元 |
| 3个月‑1年 | 20000元 | 50000元 |
| 1‑3年 | 50000元 | 100000元 |
| 3‑5年 | 100000元 | 150000元 |
| 5‑10年 | 150000元 | 200000元 |
| 10年以上 | 200000元 | 300000元 |
致人重伤、残疾、死亡,不受羁押时长限制,最高可至30万元以内酌定。实务中广东法院同时结合最高法2021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综合裁量,不是机械套用纪要上限。
四、财产损害赔偿(最高法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广东法院直接适用)
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优先返还、恢复原状。
不能返还恢复:按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赔偿,同时计算利息(LPR)。
违法征收、强拆房屋土地:行政赔偿金额不得少于依法可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即赔偿≥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仅赔停产停业必要经常性开支(留守人员工资、社保、税款、水电费、场地租金等);不赔偿可期待利润。
直接损失包含:现金存款利息、机动车停运营运损失、依法应当取得的补贴奖励等。
五、广东行政赔偿办理要点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先向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赔偿申请;2个月不作出决定,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举证规则: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举证损失。
生活费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广东省各地市民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成年人发放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发放至死亡。
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财产受侵害起2年申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说明:广东省没有出台专门地方性立法改变国家赔偿法定计算基数,人身赔偿金全部执行全国统一标准;仅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粤高法〔2011〕382号作为本省裁判参考纪要。
一、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
1、违法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身体伤害、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其他行使职权中造成身体伤害、死亡的违法行为(含行政不作为、事实侵权行为)
人身权项下可赔项目: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广东参照粤高法〔2011〕382号纪要裁量)。
二、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
违法行政处罚:违法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违法摊派费用(广东裁判规则:行政赔偿数额不得少于安置补偿权益)
其他造成财产损害违法行为:含行政不作为、事实行为(违法强拆)
属于可赔“直接损失”(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
财物毁损灭失本身价值;搬运、保管、评估、鉴定等实际支出费用
罚款、没收、征收产生的利息损失
机动车停运营运损失;依法应当取得的补贴、奖励
停产停业必要经常性开支:留守人员工资、社保、税款、水电费、场地租金、仓储费等(不包含经营利润、预期收益)
不赔的财产损失
经营预期利润、未来租金收益、投资亏损、间接可得利益。
三、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范围
只有人身权被侵害,造成严重后果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如长期羁押、轻伤以上、残疾、死亡、出现精神疾病、名誉职业家庭遭受重大破坏。广东法院裁判同时适用国家赔偿规则+粤高法〔2011〕382号纪要。
四、不予赔偿的法定情形(国家不赔)《国家赔偿法》第5条
1、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
2、受害人自身过错、自身行为导致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国防、外交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合法行政行为(合法征收、合法强制措施)只走补偿,不属于行政赔偿
五、实务要点(广东司法实践)
不作为可以赔: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拒不履行、拖延履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于赔偿范围。
事实行为可赔:不是只有书面行政决定;强拆、暴力执法等事实侵权行为,同样属于赔偿范围。
仅保护合法权益;违法建筑本身利益不保护,但建筑内合法动产财物损毁应当赔偿。
赔偿前置: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一、两种路径期限(核心区分)
路径1: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
向行政机关提交赔偿申请:2年请求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财产被职权行为侵害之日起算;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不计入该2年;时效最后6个月遇不可抗力可以时效中止(中止事由消除继续算)。
不是起诉期限,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申请的期限。
机关处理期限:收到赔偿申请起2个月作出赔偿/不予赔偿决定。
向法院起诉期限
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机关满2个月逾期不作决定:2个月期限届满后,即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一般起诉规则)。
前提条件:要么行政行为已被生效文书确认违法;要么先走完先行处理程序,不能直接跳过机关直接起诉单独赔偿。
路径2: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用先走赔偿申请)
不适用2年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直接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一般: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起诉;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从知道诉权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不动产(房屋土地征收强拆):最长保护20年;其他一般行为最长保护5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管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
复议后,仅不服复议决定中的赔偿部分: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长1年。
二、实务高频易错(广东裁判口径)
2年≠起诉到法院的期限:2年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赔偿申请的时效;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很多当事人混淆导致败诉。
起诉期限原则不中断:单纯信访、上访、口头沟通,不能中断起诉期限;只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正式提交书面赔偿申请,才会启动先行处理程序。
二审、再审阶段才新提赔偿请求:法院只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走单独赔偿程序,不直接判赔。
事实侵权行为(没有书面决定书,如违法强拆、暴力执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作为起算点。
三、简明对照表
| 情形 | 期限 | 法律要点 |
|---|---|---|
|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单独赔偿前置) | 2年请求时效 | 可中止,羁押不计入,《国家赔偿法》39条 |
| 收到赔偿/不予赔偿决定后起诉 | 3个月 | 单独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期限 |
| 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赔偿 | 一般6个月;不动产最长20年,其他5年 | 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适用2年时效 |
| 复议决定含赔偿,不服赔偿部分起诉 | 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 | 法释〔2022〕10号第17条 |
四、时效中止条件(仅针对2年申请赔偿请求时效)
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观障碍无法提交申请,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起诉到法院的起诉期限,没有中止、中断,过期直接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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