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无地方立法改变人身赔偿计算基数,人身赔偿金执行全国统一《国家赔偿法》;财产赔偿适用最高法法释〔2022〕10号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仅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四川当地低保、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法司法解释+四川裁判口径执行。2026‑05‑18起,侵犯人身自由每日495.94元(全国统一)四川法治报。
一、侵犯人身自由(违法拘留、非法拘禁)
公式:羁押天数×495.94元/日(2026‑05‑18起新标准)四川法治报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全国统一法定)
1、一般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按495.94元/天,最高≤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
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年平均工资10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最高≤年平均工资2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四川省当地低保标准按月发放(2026年7月起全省低保低限:城市860元/月,农村645元/月;各市实际标准高于省低限,如成都1120元/月)。
3、造成死亡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另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侵权行为地当年低保)。
未成年人付至18周岁;其余无劳动能力人付至死亡。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川裁判口径)
四川无单独省级纪要,直接适用最高法2021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省法院统一参照:
1、仅人身权受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才赔;最低不少于1000元。
2、一般情形:抚慰金在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50%以下酌定。
3、后果特别严重(死亡、重度残疾、长期羁押、确诊精神障碍等),可超过50%酌定。
四川裁判考量:羁押时长、伤情、侵权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受害人家庭、职业受损情况。无固定上限,个案裁量。
认定“严重后果”常见情形:羁押6个月以上、轻伤及以上伤残、精神障碍、婚姻家庭重大破坏、重大就业机会丧失等。
四、财产损害赔偿(四川法院直接适用最高法法释〔2022〕10号)
1、优先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恢复,按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赔偿+计算LPR利息。
2、违法征收、违法强拆房屋土地:行政赔偿数额不得少于对应的安置补偿权益。
3、停产停业损失:只赔偿必要经常性开支(留守人员工资社保、税款、水电费、场地租金仓储费);不赔偿预期利润、可得利益。
4、属于直接损失可赔:财物本身价值、评估鉴定搬运费、罚款没收的利息、机动车营运停运损失、依法应得补贴奖励。
5、不予赔偿:间接损失、经营预期收益、投资亏损。
五、四川省特别实务要点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主要规范财政拨付、向工作人员追偿,不改变赔偿计算标准。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市的当年低保标准,不是全省低限,如成都执行1120元/月,高于省860元低限。
3、程序规则与全国一致: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书面申请(2年请求时效,可中止);机关2个月处理;不服收到决定书3个月起诉。
行政诉讼/复议中一并提赔偿请求,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动产最长20年,其他5年,一般6个月)。
4、举证规则:因行政机关原因造成原告无法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举证损失。
六、不予赔偿范围(同国家赔偿法第5条)
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损害;
抽象行政行为、国防外交国家行为;不可抗力;
合法行政征收、合法强制措施走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赔偿。
一、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
1、违法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殴打、虐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身体伤害、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其他职权违法行为:包含行政不作为、事实侵权行为(如执法过程暴力伤害)
可赔偿项目: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川无专门省级精神损害纪要,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裁量,最低不少于1000元,抚慰金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50%,后果特别严重可突破该比例。
二、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
1、违法行政处罚:违法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2、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3、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违法摊派费用
4、其他财产损害违法行为:含行政不作为、事实行为(违法强拆)
属于可赔直接损失(法释〔2022〕10号)
1、财物毁损灭失本身价值;搬运、保管、评估、鉴定等实际支出
2、罚款、没收、征收对应的利息损失(LPR)
3、机动车停运营运损失、依法应当取得的补贴、奖励
4、停产停业必要经常性开支:留守人员工资社保、税款、水电费、场地租金、仓储费。
四川裁判规则:违法强拆、征收,行政赔偿数额不得少于同等情形下安置补偿权益。
不予赔偿财产损失
经营预期利润、未来租金收益、投资亏损、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仅人身权遭受侵害,达到严重后果才赔付:典型情形:长期羁押、轻伤以上伤情、残疾、死亡、确诊精神疾病、职业家庭重大破坏。仅财产受损,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不予赔偿法定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5条)
1、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
2、受害人自身行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国防、外交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导致损失
合法行政征收、合法强制措施,走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赔偿
五、四川本地实务裁判要点
不作为可以赔: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拒不履行、拖延履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事实行为可赔:不要求具备书面行政决定书;违法强拆、暴力执法等事实侵权行为属于赔偿受案范围。
保护对象仅限合法权益:违法建筑建筑本体不予赔偿,但建筑内合法动产财物损毁应当赔偿。
举证规则: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举证损失。
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需要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需先行处理。
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行处理前置)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2年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财产遭受职权侵害之日起算;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2年;时效最后6个月遭遇不可抗力、客观障碍,可以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期间(⚠️仅申请赔偿的2年可以中止,起诉到法院的期限不能中止)。
2、赔偿义务机关办理期限:收到书面赔偿申请后2个月作出赔偿/不予赔偿决定。
3、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
收到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机关满2个月逾期不作出决定:2个月届满后即可起诉。
前提:行政行为已经被生效文书确认违法,且走完先行处理,不能直接跳过机关直接起诉单独赔偿。
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需要先行申请赔偿)
不适用2年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直接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1、一般情形: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6个月起诉;
2、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自知道诉权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3、不动产案件(房屋征收、强拆):最长保护20年;其他行政行为最长保护5年(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无论当事人知不知道权利受损)。
4、复议后,仅不服复议决定中的赔偿部分: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长1年。
三、四川实务高频裁判要点
1、2年≠到法院起诉的期限。很多当事人混淆:2年是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赔偿申请,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只信访、口头申诉不能算作启动2年申请时效,必须提交正式书面赔偿申请。
2、起诉期限只存在扣除,不存在中断;单纯上访、沟通、协商不会重置起诉期限。
3、事实侵权行为(无书面文书,如违法强拆、暴力执法):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
4、二审、再审阶段才首次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只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走单独行政赔偿程序,不直接判决赔偿。
5、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期限(行政机关原因),被耽误时间依法予以扣除。
四、简明对照表
| 适用情形 | 法定期限 | 法律要点 |
|---|---|---|
|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单独赔偿前置) | 2年请求时效 | 可中止;羁押不计入,《国家赔偿法》第39条 |
| 收到赔偿/不予赔偿决定后起诉 | 3个月 | 单独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期限 |
| 诉讼/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 | 一般6个月;不动产最长20年,其他5年 | 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适用2年请求时效 |
| 不服复议决定中的赔偿部分起诉 | 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 | 法释〔2022〕10号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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