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无专门的省级行政赔偿地方性法规,全省法院统一适用《国家赔偿法》、最高法法释〔2022〕10号《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身自由赔偿金执行全国统一日标准;仅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贵州省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一、侵犯人身自由赔偿
每日赔偿金:495.94元/天,按实际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天数计算。
每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日平均工资更新标准。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
1、造成一般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按全国日赔偿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
2、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最高10倍全国年工资;全部丧失最高20倍全国年工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贵州当地低保标准。
3、造成死亡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为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另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贵州低保)。
被扶养人:未成年人付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成年人付至死亡,按受理案件所在地贵州民政低保标准执行。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贵州裁判口径)
1、仅人身权侵害、造成严重后果才支持金钱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赔钱。
2、一般情形:抚慰金为人身类赔偿金总额50%以下;
3、死亡、一‑四级残疾、长期羁押等后果特别严重,可以突破50%;
4、裁判考量:侵权情节、损害后果、贵州省当地生活水平、受害人自身过错。
四、财产损害赔偿(贵州征收强拆高频裁判规则)
1、优先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的,按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赔偿,可评估,也可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预期经营利润。
属于直接损失范围:
房屋、土地、青苗附着物、室内财物;存款及利息;机动车停运损失;
责令停产停业:仅赔偿必要经常性开支(留守人员工资、社保、税费、水电、仓储租金、设备折旧),不赔经营利润;
依法应当取得的征收奖励、补贴。
贵州强拆/违法征收核心裁判规则:行政赔偿数额不得少于当事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违法强拆的赔偿待遇不能低于合法征收补偿标准。
五、贵州省行政赔偿的期限(与全国一致)
1、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2年请求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羁押期间不计入;最后6个月遇不可抗力可以时效中止。赔偿机关处理期限2个月。
2、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赔偿):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般6个月;不动产(房屋土地)最长保护期20年;其他案件5年。
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收到赔偿/不予赔偿决定书起3个月起诉;行政机关2个月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限届满起3个月起诉。
信访、上访不能中断起诉期限;非因自身原因耽误期限,可扣除被耽误时间。
六、不予赔偿情形(贵州法院适用)
1、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2、损害完全由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
3、抽象行政行为、国防外交国家行为;
4、间接损失、可得利益、预期利润。
区分:合法征收补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属于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赔偿。
一、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
1、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殴打、虐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身体伤害、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死亡
5、其他行使职权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死亡(包含行政不作为、事实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人身权益遭受侵害,造成严重后果,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支付金钱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贵州征地、强拆案件高频)
1、违法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2、违法财产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3、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违法强拆、违法占地;贵州裁判口径:行政赔偿数额不得少于当事人依法应当取得的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4、其他职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行政不作为、事实侵权行为、错误不动产登记等。
属于可赔偿的直接损失项目:
合法房屋、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装修、室内财物;
存款及利息、机动车停运营运损失;
依法应当取得的征收奖励、补贴;
责令停产停业:仅赔偿必要经常性开支(留守人员工资、社保、税费、水电、仓储租金、设备折旧),不赔偿经营利润。
三、司法解释纳入赔偿的特殊情形(贵州法院直接适用)
1、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保护职责,造成人身、财产实际损害;
2、事实行为侵权:无正式法律文书,但履职过程实际造成损害;
3、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因违法行政行为产生人身、财产实际损失,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不予赔偿)
1、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
2、损害完全由受害人自身过错行为造成;
3、国防、外交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范性文件);
4、间接损失、可得利益、预期经营利润;
5、法律规定其他免责情形。
五、不属于行政赔偿受案范围
1、直接针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诉要求赔偿;
2、民事交往产生损失,与行政职权无关;
3、仅名誉情感受损,没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实际损害,不能主张金钱类精神赔偿。
区分:合法征收补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属于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赔偿。
一、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2年请求时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害人身、财产权之日起算2年,向行政机关提交赔偿申请。
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2年时效。
时效中止:时效最后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无代理人等客观障碍,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收到赔偿申请,法定办理期限2个月。
二、三种起诉模式对应的起诉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
模式1: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贵州征地、强拆案件最常用)
适用《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不适用2年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一般情形: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从知道起诉期限开始算,最长不超过1年。
最长保护期:涉及不动产(房屋、土地强拆)20年;其他案件5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
程序要点:一审庭审终结前可以增加赔偿请求;二审、再审新增赔偿请求,法院只调解,调解不成需要另行起诉。
模式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提: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收到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逾期不作任何决定:自2个月期限届满次日起3个月内起诉。
赔偿文书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从知道诉权时起算,自收到决定书起最长不超过1年。
模式3:经过行政复议,仅不服复议决定中的赔偿部分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文书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贵州实务高频风险提示
2年是向政府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不等于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实务中极易混淆,导致超期败诉。
仅信访、上访、找部门反映,不能中断起诉期限。
非因自身原因(政府隐匿证据、扣押材料、不可抗力)耽误期限,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依法扣除,需要提交证据证明。
期限简明对照表
| 适用情形 | 法定期限 | 起算节点 |
|---|---|---|
| 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 2年 | 知道侵权之日,羁押期间不计入 |
| 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 6个月;不动产最长20年 | 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
| 单独起诉:收到赔偿/不予赔偿决定书 | 3个月 | 收到决定书当日 |
| 单独起诉:行政机关2个月逾期不处理 | 3个月 | 2个月处理期限届满次日 |
| 复议后不服赔偿内容 | 15日 | 收到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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