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刑法》第 336 条第 1 款 +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体前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一、三档法定量刑(核心)
第一档:情节严重(入罪起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属于 “情节严重” 情形:
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
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风险;
③使用假药、劣药、不合格器械耗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④非法行医被卫健部门行政处罚 2 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⑤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档: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标准:
①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严重功能障碍;
②造成3 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第三档:造成就诊人死亡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认定规则:
只有非法行医行为是死亡直接、主要原因,才能适用本档;
若只是次要诱因、患者自身基础病为主因,一般不认定 “造成就诊人死亡”,降档按 “情节严重” 处理。
二、什么属于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定罪主体)
1、未取得 / 非法骗取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2、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行医;
3、无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乡村诊疗;
4、家庭接生员实施接生以外医疗行为。
重要变化:有执业医师证,只是缺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再直接认定本罪(2016 司法解释删除该条款)。
三、实务量刑常见从轻、从重情节
1、从轻(可降低刑期、适用缓刑)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
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初次犯罪、获利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
医疗行为并非损害结果主要诱因。
2、从重
长期持续非法行医、流动行医;
针对老人、儿童、孕产妇行医;
使用剧毒药品、无证开展手术、医美;
多次被处罚屡教不改;
造成多人人身损害。
四、区分:非法行医罪 VS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主体无合法医师资质,故意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事故罪:持证正规医务人员,诊疗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身体损害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造成就诊人死亡。
2、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造成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
3、使用非法医疗用品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屡次违法行医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等,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行医主要由以下部门进行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的主管部门,承担着主要的监管职责。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对非法行医进行查处。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网络,落实日常巡查、报告、监督主体责任;加强 “打非” 工作组织协调,履行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按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就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向无证行医者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企业和非法采购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予以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查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者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缔非法无证行医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维护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治安秩序,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其他相关部门:如检察院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立案监督、监察督办、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严肃查办与非法行医有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审判工作;住建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证行医者行为进行查处;综合执法局按照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清理违法医疗广告牌,发现游医占道行医行为,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等。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会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以保障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
无医师资格、无乡村医生证书,开展疾病诊断、开中药处方、针灸治疗,属于非法行医;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行医,直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单纯售卖普...
一般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是具备医生执业资格人员,不符合本罪主体条件。
风险提示:该行为属于卫生行政违法,可能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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