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刑法》第 336 条第 1 款 + 最高法法释〔2016〕27 号司法解释
前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诊疗活动,达到对应情节才构成犯罪。
一、刑事量刑三档标准
1、情节严重(入罪起点)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属于 “情节严重”:
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一般功能障碍;
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 / 流行风险;
③使用假药、劣药、不合格器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④被卫健部门行政处罚 2 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⑤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情形:
①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严重功能障碍;
②造成 3 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3、造成就诊人死亡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规则:
只有非法行医行为是死亡直接、主要原因,才能适用本档;
患者自身重病为主因、非法行医仅次要诱因,一般不适用十年以上档,按 “情节严重” 处罚。
二、什么是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1、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骗取资质行医;
2、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行医;
3、无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乡村诊疗;
4、家庭接生员从事接生以外医疗行为。
重要实务要点:持有医师执业证,仅缺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再认定本罪。
三、尚不构成犯罪 → 行政处罚(行政罚款)
1、个人无证行医(无医师资质)《医师法》第 59 条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 2~10 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按 1 万元计算。
2、机构无证开办诊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99 条
责令停业,没收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5~20 倍罚款;不足 1 万元按 1 万元计算。
四、额外责任
民事赔偿: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需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行刑衔接:卫健委查处后达到刑事标准,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记录可作为 “两次处罚再犯” 的入罪证据。
五、常见从轻、从重情节
1、从轻(有机会缓刑)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初次行医、获利少、损害较轻。
2、从重
长期流动行医;针对老人、儿童、孕产妇;无证开展手术、医美、针灸;多次处罚屡教不改;使用剧毒 / 违禁药品。
成立本罪必须同时满足 4 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一、主体要件: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定罪第一道门槛)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未取得医师资格,或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行医;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乡村开展医疗活动;
家庭接生员实施接生以外的诊疗行为。
重大实务要点(高频误区)
持有有效《医师执业证书》,仅仅缺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异地行医、超执业范围行医,不构成本罪,只属于行政违法,卫健部门可行政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只能处罚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实施「医疗活动(诊疗行为)」
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认定,包括:诊断、开药、打针输液、手术、针灸、拔罐、医美整形、拔牙镶牙等。
单纯养生保健、推拿按摩(不涉及疾病诊断、药物注射、侵入性操作)一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医疗活动。
无论是否收费、是否营利,只要持续性开展诊疗,均可认定;偶尔无偿紧急救助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三、入罪核心条件:达到「情节严重」(犯罪立案底线)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存在传播风险;
使用假药、劣药、不合格耗材 / 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被卫健部门行政处罚 2 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四、升格量刑情节认定
1)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3–10 年档)
①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严重功能障碍;
②造成3 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2)造成就诊人死亡(10 年以上档)
严格限定:非法行医行为是死亡直接、主要原因。
若患者自身重病是主因、非法行医仅次要诱因,不适用该档,一般降格认定为 “情节严重”。
五、主观要件
主观上故意:明知自己无医生执业资格,仍然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重伤、死亡后果,主观多为过失。
六、常见无罪 / 不构罪情形汇总
有执业医师证,仅无诊所证照、异地行医、超范围执业;
仅普通保健,不做疾病诊断、不开展侵入性医疗操作;
偶尔紧急救助,并非持续行医;
未达到 “情节严重”,仅单次轻微无证行医,无损害后果、无两次处罚前科。
七、区分:行政违法 VS 刑事犯罪
行政违法(无证行医):只要无资质开展诊疗,卫健局即可处罚;
刑事犯罪(非法行医罪):主体无医师执业资格 + 医疗行为 + 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一、首要主管部门:卫健委(卫生监督所)【行政查处首选】
管辖范围:所有无证行医、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美容院打针、无证牙科、私人输液、无证针灸医美等)
职能:上门调查、现场查封药品器械、罚款、取缔场所;查实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移送公安。
举报方式:
12320 全国卫生健康热线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万能通道,转卫健委督办,有工单、可查询进度、超时可催促)
实操建议:优先12345 实名举报,生成督办工单,比直接打卫生监督电话更容易收到书面反馈。
二、公安(110 / 属地派出所)【涉嫌非法行医罪直接报案】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直接报警,公安可以刑事受理立案:
1、无证行医已经造成患者受伤、感染、残疾、死亡;
2、此人之前被卫健委行政处罚 2 次,再次非法行医;
3、使用假药、劣药、不合格注射耗材;
4、现场正在开展侵入性手术、输液,存在即时人身危险。
实务提醒:单纯无证行医、无损害、无前两次处罚记录,派出所一般告知先去卫健委行政调查;卫健委查清材料后再移送公安(行刑衔接)。
最优策略:同时向卫健委 + 派出所双线提交举报材料。
三、其他协同部门(配套举报,增强打击力度)
1、市场监管局(12315)
美容院、养生馆打着美容名义做医疗项目、虚假宣传、无营业执照;
2、药监局
查获假药、走私针剂、三无医疗器械(玻尿酸、肉毒素等医美耗材);
3、城管 / 社区:居民区流动游医、占道行医(配合卫健委联合执法)。
最优实操方案(最高成功率)
1、固定证据再举报
地址、行医人姓名、照片 / 视频、转账记录、药品包装、就诊聊天记录;写明:有无造成人身损害、是否多次行医。
2、两条线同步发起
①12345 实名举报 → 转卫生监督执法大队;
②携带证据前往辖区派出所书面报案,写明涉嫌非法行医罪。
3、举报话术关键点(建议直接使用)
举报 XX 地址,人员 XXX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私自开展 XX 诊疗(打针 / 拔牙 / 医美注射 / 输液);属于刑法意义非法行医。已留存相关证据。如符合立案标准,请依法刑事侦查;尚不构成犯罪,请卫健委依法取缔、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
无医师资格、无乡村医生证书,开展疾病诊断、开中药处方、针灸治疗,属于非法行医;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行医,直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单纯售卖普...
一般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是具备医生执业资格人员,不符合本罪主体条件。
风险提示:该行为属于卫生行政违法,可能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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