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区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同条第2款,量刑更重:5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入罪、3年以下档,法释〔2015〕22号)
满足其一即可立案追诉: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主要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负主要责任)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恶劣”(3‑7年档,法释〔2015〕22号)
满足其一:
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形(如:拒不整改隐患、多次被处罚仍违规、事故后逃逸、毁灭证据、不施救等)
三、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一线人员。
四、常见从宽量刑情节
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自首、立功
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
责任程度为次要、次要责任可不起诉或缓刑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八条(公通字〔2008〕36号)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追诉:
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普通事故)
3、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配套审判标准(法释〔2015〕22号,法院量刑适用):认定“严重后果”采用: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不再区分矿山)。
实务提示:公安立案看立案追诉标准;法院定罪量刑看22号司法解释。
构成犯罪必备4要件(缺一不立案)
1、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2、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规章、操作规程、安全制度);
3、违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有刑法上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事故是过失,不是故意。
主体范围
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作业人员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不限于老板。
“情节特别恶劣”(3‑7年,量刑升格,法释〔2015〕22号)
满足其一: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负主要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主要责任
其他恶劣情形:拒不整改隐患、多次违规、事故后逃逸、毁灭证据等
法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属于结果犯、过失犯罪,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全部满足才构罪。
一、犯罪客体
侵犯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即企业、工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二、客观方面(实务核心,3点缺一不可)
1、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当中
仅限于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活动;日常生活、家庭私事、完工后私自行为不属于。
2、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单位内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通行操作惯例。
行为形式:作为(违规操作、无证上岗)、不作为(不排查隐患、不落实防护、不培训)均可。
3、发生法定严重后果,且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后果: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量刑标准);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因果:违规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自然事故、纯粹技术事故、第三人完全独立介入阻断因果,不构成本罪。
提示:无事故后果,仅有违规,只做行政处理,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犯罪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依据法释〔2015〕22号,包括两类:
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包工头;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一线操作人员。
要点:
①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外包、无证经营人员均可构罪;
②合同内部“安全责任自负”约定,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③无对应岗位职责的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四、主观方面:过失(对危害结果是过失)
两种形态: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事故风险,没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风险,轻信可以避免)。
注意:行为人可以明知自己在违章,但不希望、不追求事故发生;如果故意追求伤亡结果,则不构成本罪,定故意类犯罪。
关键区分要点(实务辩点)
1、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34第2款):后者是明知重大隐患仍强令、组织冒险作业,主观对违章是故意,量刑更重(5年起)。
2、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后者核心是安全设施、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多为单位管理不作为。
3、排除情形:自然灾害、不可预见技术故障、完全第三人行为阻断因果,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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