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量刑标准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致。
一、量刑档次
1)造成严重后果(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满足其一: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负主要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负主要责任
其他严重后果
2)后果特别严重(3‑7年有期徒刑),满足其一: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负主要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主要责任
事故后逃逸、不施救、毁灭证据、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二、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08〕36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
实务提示:公安立案用立案追诉标准;法院定罪量刑适用法释〔2015〕22号(损失100万起)。
三、四大构成要件
1、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4点同时具备)
①对象仅限5类危险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②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四个环节;
③违反危险品管理法规、规章、操作规程;
④发生重大事故,违规行为与事故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属于结果犯,无事故不构罪。
3、主体:一般自然人,年满16周岁。不限于正式职工,司机、押运员、保管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过失。对违章行为可以明知,但对伤亡、财产损失结果是过失;故意制造爆炸泄漏不构成本罪,定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故意犯罪。
四、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比(实务区分)
| 罪名 | 法条 | 核心区别 | 量刑 |
|---|---|---|---|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136条 | 仅限5类危险物品,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环节 | 3年以下;3‑7年 |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134‑1 | 一般生产作业,不限于危险品 | 3年以下;3‑7年 |
法条:刑法第136条|立案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二条,公通字〔2008〕36号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实务区分:
公安立案侦查:适用上面50万损失的立案追诉标准;
法院定罪量刑(法释〔2015〕22号):“造成严重后果”为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需负主要责任)。
定罪前提(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予刑事立案)
对象:仅限爆炸、易燃、放射性、毒害、腐蚀性五类危险物品;
场景:事故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环节;
行为: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法规、规章、操作规程);
因果关系:违规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主观:过失犯罪,对事故结果是过失。
量刑升格标准(后果特别严重,3‑7年,法释〔2015〕22号)
满足其一,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情形(逃逸、毁灭证据、拒不整改等)。
一、客体要件
侵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犯罪对象仅限五类危险物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二、客观要件(实务核心,4点缺一不可)
1、行为场景限定:事故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四个环节。
2、存在违规行为:违反危险品专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作为、不作为均可(违规存放、无证运输、不落实防护、超量储存等)。
3、发生法定严重后果:达到立案标准: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4、刑法上因果关系:违规行为直接引发事故;纯粹自然事故、设备固有故障、第三人完全独立介入阻断因果,不成立本罪。
提示:仅有违规、没有实际事故后果,只做行政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常见主体:保管员、押运员、司机、操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外包人员、无证经营相关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只追究直接责任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过失(对危害结果是过失)两种形态: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
行为人可以明知自己在违章,但不希望、不追求伤亡、泄漏、爆炸等危害结果发生;
如果主观上追求、放任爆炸、泄漏致人伤亡,不构成本罪,定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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