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和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数值一致。
一、量刑档次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入罪档),负主要责任,满足其一: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后果情形2、情节特别恶劣(3‑7年有期徒刑,升格档),负主要责任,满足其一: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事故后逃逸、不施救、毁灭证据、长期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二、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08〕36号,公安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矿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
实务提示:公安立案用50万标准;法院定罪量刑适用法释〔2015〕22号(损失100万起)。
三、四大构成要件(结果犯、过失犯罪)
客体要件
生产经营领域的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核心)
①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护设备缺失、消防不合格、场地不达标、安全投入不足等,不作为为主);
②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生产作业过程;
③发生法定重大事故后果;
④设施/条件缺陷与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仅有隐患不出事故,不构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不再强制要求“经有关部门或职工提出仍不整改”作为必备要件,只要设施/条件不达标引发事故即可构罪。
主体要件
处罚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安全管理维护人员。单位不被定罪,只追究相关自然人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过失
对伤亡、财产损失结果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安全设施缺失、条件不达标,主观可以明知,但不追求事故发生。故意制造事故不构成本罪。
一、公安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受案、立案)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追诉: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法院定罪标准(审判认定“造成严重后果”,3年以下档)
依据法释〔2015〕22号第6条,负主要责任,满足其一即入罪: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后果。
实务提示:
公安立案用:50万(矿山100万);
法院定罪量刑统一用:损失100万以上,不再区分矿山/非矿山。
三、升格标准:情节特别恶劣(3‑7年,法释〔2015〕22号),负主要责任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事故后逃逸、不施救、毁灭证据、长期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四、立案必备前提(缺一不立案)
客观: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缺失、消防不达标、安全投入不足等,多为不作为);
因果关系:设施/条件缺陷与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仅有隐患、未发生事故,不刑事立案;
主体:追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安全管理人员);单位不构成本罪;
主观:过失犯罪,对伤亡结果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过失。
一、客体要件
侵害生产作业领域公共安全,即劳动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实务核心,四点缺一不可)
前提: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防护装置、消防、通风、防爆、护栏、逃生通道等硬件设备;
安全生产条件:防护用品、作业环境、安全投入、现场管控等;
多表现为不作为:该配备不配备、该维护不维护、该整改不整改。
发生于生产、作业经营活动过程中。
发生法定严重危害后果:达到立案标准(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仅有隐患,未发生事故,不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上因果关系:安全设施/条件缺陷是引发事故的原因;纯粹自然灾害、第三人独立行为、设备不可预见故障阻断因果,则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只追责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追责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法释〔2015〕22号第3条,包含: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分管安全的管理人员;
安全员、设备维护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人员。
提示:普通一线作业工人一般不构成本罪主体;个体工商户、无证经营主体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人员同样可追责。
四、主观要件:过失(对危害结果是过失)
分为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
行为人可以明知安全设施、条件不达标,但不希望、不追求伤亡事故发生;
如果故意制造事故、放任伤亡结果,不构成本罪,按故意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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