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法定三档;本罪已废除死刑,最高无期徒刑;单位犯罪双罚制。
一、自然人犯罪法定刑罚
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数额档次(参照司法实务口径,立案追诉标准:个人≥1万;单位≥10万)
“其他严重情节”参考: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多次票据诈骗、造成金融机构重大资金损失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参考:赃款大部分挥霍无法追回、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等。
三、单位犯罪量刑(刑法第200条)
1、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无固定区间,法院裁量);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责任人主刑档次与自然人一致,仅罚金表述略有区别。
四、实务适用规则
1、犯罪数额:按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未遂按目标数额,可从轻、减轻;多次诈骗未经处理,数额累计计算。
2、五种法定行为方式:
①明知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作废票据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支票骗取财物;
⑤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3、主观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民事票据纠纷、经营周转困难无力兑付,不构成本罪。
4、共犯:通谋协助伪造票据、贴现、转账、藏匿赃款,以共犯论处。
五、从轻从重要点
从重:集团主犯、多次实施、骗取金融机构资金、赃款挥霍无法追回。
从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遂。
法条依据:第四十六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修订后自然人、单位统一5万元立案,废除旧标准:个人1万、单位10万。
一、立案核心条件(同时具备)
1、实施5种法定票据诈骗行为之一①明知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②明知作废的票据而使用;③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⑤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出票时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使用”包括:支付货款、抵债、质押、贴现、转让套现。
2、主观: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民事票据纠纷、经营资金周转困难、误开空头支票,无非法占有目的,不予刑事立案,按民事处理。
3、数额条件:骗取财物数额≥5万元(个人、单位同一标准)
二、数额计算规则
1、立案数额按实际骗取到手财物认定;
2、多次票据诈骗未经处理,数额累计计算;
3、未遂: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未取得财物,以指向的犯罪目标数额评价,可以立案,量刑可从轻、减轻。
三、共犯立案
明知他人实施票据诈骗,协助提供票据、贴现、转账、隐匿资金,以共犯立案追诉。
四、不予刑事立案情形
诈骗数额不足5万元(可治安、民事追责);
只有票据违规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票据民事纠纷;
过失行为,不明知票据系伪造、变造、作废。
本罪属于金融诈骗罪;必须具备: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一、客体要件(双重客体)
国家金融票据管理秩序(汇票、本票、支票流通管理制度);
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汇票、本票、支票(金融票据)。
二、客观要件(需同时满足)
1.五种法定诈骗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构罪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使用”:用于支付货款、抵债、质押、贴现、转让套现;仅有伪造票据而未投入使用,不构成本罪。
2.罪量条件:数额较大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骗取财物数额≥5万元(个人、单位同一标准),才刑事入罪;不足5万属于民事票据纠纷或行政违法。
3.因果关系
利用票据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本罪,实行双罚制(处罚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共犯:明知他人实施票据诈骗,协助提供票据、贴现、转账、隐匿赃款,以共犯论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串通,成立共犯。
四、主观要件(定罪核心)
1、直接故意:明知票据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者明知签发空头支票等行为会骗取他人财物,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2、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文必备要件)
不能仅依据到期无法兑付直接推定非法占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禁止客观归罪。
司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参考情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①明知无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②获取资金后逃跑;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④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⑤抽逃、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返还;⑥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逃避返还;⑦其他拒不返还财物行为。
反证:存在真实交易背景,资金用于正常经营,因市场周转困难不能兑付,没有逃匿、转移财产,一般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票据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五、罪与非罪(出罪要点)
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经营周转困难,到期不能兑付票据,属于民事票据纠纷;
主观不明知票据伪造、变造、作废;
尚未达到5万元立案数额;
仅有伪造票据行为,没有对外“使用”骗取财物。
六、易混淆罪名区分
票据诈骗罪:利用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破坏票据管理秩序;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普通诈骗罪:不借助金融票据工具;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只伪造变造票据,未用来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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