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刑法》第219条、第220条(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司法解释:法释〔2025〕5号。
两档量刑,最高10年有期徒刑;自然人、单位均可构罪,双罚制。
一、自然人量刑
| 档次 | 认定标准 | 刑罚 |
|---|---|---|
| 情节严重 | 1.权利人损失≥30万元;2.侵权人违法所得≥30万元;3.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再犯,损失/违法所得≥10万元;4.直接造成权利人破产倒闭;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 | 1.权利人损失≥250万元;2.侵权人违法所得≥250万元;3.直接造成权利人破产倒闭且危害重大;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中华人民共...。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单位犯罪量刑(《刑法》第220条)
对单位判处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完全按照自然人两档标准量刑(3年以下/3‑10年,并处罚金)。
注意:专为犯罪设立单位、单位成立后主要从事侵权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直接追究个人责任。
三、数额损失计算规则
1、仅不正当获取,未使用披露: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
2、获取后使用、披露:按权利人利润损失;低于许可费的取许可费;
3、商业秘密被公开、灭失:按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研发成本、实施收益);
4、多次侵权未经处理,损失、违法所得累计计算。
四、四种法定行为方式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前述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以本罪论处。
五、实务要点
1、罚金:无固定数额区间,法院结合犯罪数额、情节裁量;
2、从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可适用缓刑;
3、区分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独立罪名,量刑更重。
立案起点即“情节严重”标准: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二次违法前科降至10万元;造成破产倒闭直接立案。
一、应予刑事立案追诉(满足其一)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30万元;
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30万元;
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再次实施,损失或违法所得≥10万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直接造成权利人破产、倒闭,直接达到升格“情节特别严重”,直接立案并适用加重量刑。
二、数额认定规则
仅不正当获取、尚未使用披露: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失;
获取后使用、披露:优先按权利人实际利润损失;利润低于许可使用费,取许可使用费;
商业秘密被公开、丧失秘密性:按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研发成本、实施收益);
多次侵权未经处理,损失、违法所得累计计算。
三、法定四种侵权行为(具备其一)
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前述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
四、单位犯罪立案
单位实施本罪,立案数额同自然人(30万;再犯10万),达到即立案,双罚制。专为犯罪设立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五、共犯立案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提供技术、存储、传输、中介帮助,以共犯立案追诉。
六、不予立案情形
损失、违法所得达不到上述数额;再犯情形不满足二年内+同类处罚前置条件;
涉案信息不满足商业秘密三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行为人主观属于过失泄露;
信息已为公众知悉。
立案‑量刑对照表
| 档次 | 数额条件 | 刑罚 |
|---|---|---|
| 情节严重(立案) | 损失≥30万/违法所得≥30万;2年内再犯≥10万 | 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 | 损失≥250万/违法所得≥250万;直接造成权利人破产倒闭 |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客体要件
双重客体:
1、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商业秘密权;
2、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二、客观要件(全部同时满足)
1.四种法定侵权行为,具备其一即可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员工、合作方违约泄密);④明知前述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第三人恶意受让)。
2.罪量条件:情节严重(入罪门槛)
满足其一即刑事入罪:
权利人损失≥30万元;
行为人违法所得≥30万元;
二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损失/违法所得≥10万元;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违法所得≥250万元,或直接造成权利人破产倒闭。
数额计算规则
仅获取未使用披露: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算损失;
已使用、披露:优先按权利人利润损失,低于许可费取许可费;
秘密被公开灭失:按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研发成本、实施收益);
多次侵权未经处理,数额累计计算。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离职员工、竞争对手、外部黑客、中介等均可;
单位:公司、企业等,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罚金,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专为犯罪设立单位、单位成立主要从事犯罪,按个人犯罪处理;
共犯:明知他人实施本罪,提供存储、技术、中转、中介帮助,以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仅限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明知涉案信息属于他人商业秘密,仍实施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单纯疏忽、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罪与非罪(出罪要点)
1、涉案信息不满足商业秘密三要件(已公开、无价值、无合理保密措施);
2、未达到“情节严重”数额标准;
3、行为人主观为过失泄露;
4、通过反向工程、公开渠道合法取得信息;
5、权利人自愿公开、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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