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刑法》第139条之一;法释〔2015〕22号
本罪无单位犯罪,只处罚负有报告职责的自然人。
一、法定两档刑罚
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认定标准
1、情节严重(入罪,立案标准),满足其一即成立
1.不报、谎报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致使不能及时开展抢救: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指使、串通他人瞒报;
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逃匿;
伪造、破坏现场,转移藏匿尸体、伤员;
毁灭、隐匿事故图纸、记录、数据等证据;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升格加重),满足其一
导致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使用暴力、胁迫、命令阻止他人报告,造成后果扩大;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 量刑档次 | 后果扩大标准 | 主刑 |
|---|---|---|
| 情节严重 | 增死≥1人/增重伤≥3人/增直接损失≥100万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情节特别严重 | 增死≥3人/增重伤≥10人/增直接损失≥500万;暴力胁迫阻止上报 | 3‑7年有期徒刑 |
三、从重、从轻情节
1、从重处罚情形
无证、证照过期被暂扣吊销仍生产经营;
关闭破坏安全监控报警设备;
明知隐患拒不整改;
1年内受过同类行政、刑事处罚;
弄虚作假、行贿逃避监管;
事故后转移财产逃避责任。
2、可从轻处罚
事故后积极组织参与抢救、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
四、实务关键要点
主体:负有报告职责人员,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普通工人一般不构成本罪。
成立本罪前提:已经发生安全事故+不报/谎报+贻误事故抢救。仅仅迟报,但未贻误抢救、后果没有扩大,一般不入刑。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可以数罪并罚:行为人既造成事故,事后又瞒报,两罪分别定罪。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刑法》第139条之一;法释〔2015〕22号。前提条件:安全事故已经发生;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谎报;造成贻误事故抢救。本罪无单位犯罪,只追究自然人。
一、应予立案追诉(满足任一)
1、事故后果扩大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实施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抢救(有行为+妨碍抢救后果)
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指使、串通他人不报、迟报、谎报;②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逃匿;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转移、藏匿受伤人员;④毁灭、伪造、隐匿事故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证据。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键实务要点
主体限定:负有报告职责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普通工人无报告义务,一般不立案追责。
因果关系必备:仅有迟报、不报行为,但没有贻误抢救、后果没有扩大,不刑事立案,作行政处理。
共犯立案: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串通,协助不报、谎报、毁灭证据,以共犯立案追诉。
本罪可以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分别立案侦查。
三、不予刑事立案情形
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虽不报谎报,但未贻误抢救,后果未扩大;
行为人不负有法定报告职责;
达不到上述立案情形。
四、立案‑量刑对照表
| 档次 | 标准 | 刑罚 |
|---|---|---|
| 情节严重(立案) | 增死≥1人/增重伤≥3人/增直接损失≥100万;或妨碍抢救行为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情节特别严重 | 增死≥3人/增重伤≥10人/增直接损失≥500万;暴力胁迫阻止上报 | 3‑7年有期徒刑 |
一、客体要件
侵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救援秩序,同时侵害公共生命、财产安全,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全部同时具备)
1、前提:已经发生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无事故,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2、行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不报:隐瞒事故,完全不向主管部门上报;
谎报:上报,但虚构死亡人数、伤情、损失、事故原因;
还包括:指使他人不报谎报、擅离职守逃匿、伪造破坏现场、藏匿伤员尸体、销毁事故证据等行为。
3、因果要件:贻误事故抢救不报、谎报行为造成救援不及时;仅有迟报、错报,但没有贻误抢救、后果没有扩大,不构罪。
4、罪量条件:情节严重(入罪门槛)满足其一:①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或增加重伤≥3人,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②实施妨害抢救行为,致使无法及时开展抢救;③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注意:本罪是结果犯,核心看是否贻误抢救、后果是否扩大。
三、主体要件:特殊主体(身份犯)
1、仅限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现场直接指挥人员;
依法负有上报义务的相关人员。
普通工人无报告职责,一般不构成本罪。
共犯: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串通,协助瞒报、毁灭证据,以本罪共犯论处。
无单位犯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只追究个人责任。
四、主观要件
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发生安全事故,明知自己负有报告义务,故意不报、谎报,放任或追求贻误救援后果;过失不构成本罪。
工作疏忽过失报错数据,事后及时纠正,不属于犯罪。动机多为逃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动机不影响定罪。
五、罪与非罪(出罪要点)
1、尚未发生安全事故;
2、虽不报、谎报,但未贻误抢救,事故后果没有扩大;
3、行为人不负有法定报告职责;
4、主观属于过失错报,及时纠正;
5、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仅作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六、罪数与此罪彼罪
1、行为人既引发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事后又不报谎报:两罪独立,数罪并罚。
2、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事故发生原因的犯罪;本罪是事故发生之后瞒报救援环节的事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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