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一、两档处罚(含转化犯规则,核心)
1、基础量刑(本罪)未造成伤残、死亡后果: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轻伤,仍然定刑讯逼供罪,不转化。
2、转化定罪(不再定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重伤以上)→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刑期3‑10年;特别残忍致人重伤残疾,10年以上、无期、死刑)
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刑期10年以上、无期、死刑)
二、立案标准(最高检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侦查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
2、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变相肉刑,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3、造成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
4、情节严重,引发自杀、自残重伤/死亡、精神失常;
5、造成错案;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
8、其他应当追责情形。
三、与暴力取证罪对象区分
刑讯逼供罪: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暴力取证罪:对象→证人、被害人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任一情形,应当立案追诉: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
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刑讯逼供造成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
情节严重,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重伤/死亡、精神失常;
造成错案;
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
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以上情形之一;
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配套量刑(《刑法》第247条)
基础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转化犯:致人伤残(重伤以上)→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对象区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罪
证人、被害人→暴力取证罪
一、客体要件(复杂客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威信。
行为对象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证人、被害人施暴取证→暴力取证罪,不是本罪。
二、客观要件(核心)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肉刑: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直接暴力摧残肉体;
变相肉刑: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暴力折磨手段;
既遂标准:只要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即可;不要求实际取得口供、口供真假不影响定罪。
转化犯规则(非常重要)
刑讯造成轻伤:仍然定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重伤以上):不再定本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三、主体要件(特殊主体)
仅限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例:公安刑警、检察官、法官、看守所民警;
辅警、保安等非司法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受司法工作人员指使参与逼供,可以成立共犯。
四、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动机(破案心切、泄愤报复等)不影响成立本罪;
如果殴打不是为了逼口供,只是单纯泄愤,一般不构成本罪;
过失不可能成立刑讯逼供罪。
本罪量刑回顾
基础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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