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续修正案未再修改本罪量刑。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犯罪主体
普通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司法、外交等机关工作人员)。
要求: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境内叛逃出境,或者身在境外执行公务时叛逃不归才构罪。
特殊主体(从重处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不受“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条件限制,无论何时叛逃,都构成本罪,并且必须从重处罚。
普通普通公民、私企人员,不构成本罪。
二、量刑档次
基本档: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5‑10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指:携带重要国家秘密叛逃;叛逃后发表损害国家利益言论;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
从重处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在对应量刑幅度内从重。
三、关联区分: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主体是军人,独立罪名,量刑更重:
一般: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5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重要要点
本罪不需要另外造成实际危害国家安全后果,行为本身即可入罪(修八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要件)。
犯叛逃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叛逃之后又实施间谍、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任何时候再犯同类罪,构成特别累犯。
五、与投敌叛变罪简单区分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境外,不一定投靠敌方。
投敌叛变罪(108条):投奔敌方、投靠敌对营垒,主体不限,量刑:3‑10年;情节严重/带领武装人员叛变,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本罪分两类主体,行为条件不一样;军人叛逃单独定【军人叛逃罪】,不适用本罪。
一、普通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构罪:
时间:履行公务期间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外事出访、境外履职、驻外使领馆工作、境外执行项目任务等。
出境旅游、探亲、自费留学,不属于履行公务,不满足条件。
2、行为:擅离岗位
违反工作纪律,私自脱离公务岗位,不向国内报备、拒绝回国履职。
3、两种叛逃行为模式:
①叛逃境外:人在境内执行公务,私自逃跑到境外(港澳台属于刑法上的“境外”)。②在境外叛逃:已经在境外执行公务,擅自滞留不归、投靠境外机构。
“叛逃”典型表现:申请境外政治避难、投靠境外敌对组织、公开发表背叛国家言论、拒绝回国履职等;单纯滞留境外不归不等于叛逃,要有背叛国家的行为表现。
举例
驻外外交官,在境外工作期间,擅自脱离使领馆岗位,申请外国庇护滞留国外不归→构成叛逃罪。
二、特殊主体: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不受“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限制,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实施下面两类行为就构罪,并且必须从重处罚:
1、叛逃境外(从境内跑到境外)
2、在境外叛逃(身处境外,叛逃不归)
这类人哪怕休假、私人出境,只要叛逃,就成立本罪。
三、“情节严重”(量刑升档5‑10年)典型行为
1、携带、泄露国家秘密叛逃;
2、投靠境外敌对机构、反动组织;
3、公开发表叛国言论,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4、携带大量涉密材料叛逃。
四、不构成叛逃罪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境旅游、探亲,因个人原因滞留国外,没有投靠境外机构、没有背叛国家行为,只是单纯滞留不归,不构成本罪;
普通公民、私企员工出逃境外,主体不适格,不构成叛逃罪;
因被胁迫、诱骗出境,没有实施背叛国家行为,一般不认定叛逃罪。
五、罪数提示
叛逃之后,又实施间谍、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犯罪,数罪并罚。犯叛逃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六、与军人叛逃罪区分
军人实施叛逃,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独立罪名,量刑更重,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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