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法法条(第195条,自然人量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单位犯罪(《刑法》第200条,可成立单位犯罪、双罚制)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量刑:
数额较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严重情节:5‑10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对责任人不适用没收财产
三、立案追诉标准(最高检、公安部《追诉标准(二)》第48条,2022‑05‑15施行)
本罪是行为犯,无金额门槛!只要实施4种行为之一,即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开展信用证诈骗活动
重点区分:骗取信用证≠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四、数额档位说明
旧的96年诈骗解释数额标准(个人10万/50万、单位50万/250万)已废止,目前无全国统一新司法解释数额;各地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自行掌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2022‑05‑15施行)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骗取信用证的;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核心要点
本罪属于行为犯,无金额门槛。只要实施上述4种行为之一即可立案,不要求实际骗到钱款、不设5万元数额起点。
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双罚制)。
主观要件: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区分:无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取得信用证→一般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是本罪。
补充说明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属于量刑加重情节,不是立案条件;目前无全国统一新司法解释数额标准,实务参照本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一、客体要件(双重客体)
国家信用证管理制度、金融秩序
银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实施下列四种行为之一即成立本罪;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实际骗取到钱款即可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提单、发票、保险单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过期、已撤销、无效)
3、骗取信用证:虚构贸易背景等欺骗手段,骗银行开立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典型如设置信用证软条款诈骗)
重点区分:只有欺骗手段、无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而非本罪。
三、主体要件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罚金,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刑法》第200条)
四、主观要件
主观上为直接故意
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核心区分罪与非罪)过失、操作失误、仅有违规融资用于经营、无占有目的,不构成本罪。
易混罪名对比速记
| 罪名 | 关键区别 |
|---|---|
| 信用证诈骗罪 | 欺骗开证 +非法占有目的 |
| 骗取金融票证罪 | 欺骗开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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