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可入罪,不需要已经吃出伤病。
第一档(基础档,入罪档)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轻自由刑:拘役1–6个月,符合条件可缓刑;
罚金:一般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罚金。
“足以造成”认定(满足其一即立案):
1、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严重超标;
2、病死、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畜禽肉类及制品;
3、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4、特医食品、婴幼儿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达标;
5、其他同类危险情形。
第二档(加重)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OR有其他严重情节→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轻伤以上伤害;
轻度/中度残疾;
器官损伤致一般/严重功能障碍;
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其他同类后果。
②“其他严重情节”(数额/情节升格,不用有人受伤)
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
金额10万~20万,食品数量大、持续生产销售6个月以上;
金额10万~20万,属于特医食品、婴幼儿主辅食品;
金额10万~20万,在校园、托幼、养老机构周边向老人、未成年人销售;
金额10万~20万,曾因食品安全犯罪受刑事处罚,或2年内食安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档(特别加重)
后果特别严重→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满足任一:
致人死亡;
重度残疾;
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器官损伤严重功能障碍;
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器官一般功能障碍;
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严重食源性疾病;
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重要要点
1、主体:自然人、单位都可构罪;单位犯罪,对单位罚金,同时追责主管、直接责任人。
2、区分此罪vs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食品原料本身不合格(超标、病死肉等),抽象危险犯;
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入罪门槛更低、量刑起点更重。
3、竞合:同时触犯生产伪劣产品罪,择一重处罚。
4、缓刑从严:该罪严格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如果适用缓刑,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依据:《刑法》第143条+两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法释〔2021〕24号)
本罪是危险犯,不需要已经发生食物中毒、伤人结果;只要满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就应当刑事立案。
立案情形(满足任一即可立案)
食品含有严重超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危害健康物质;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种植、养殖、生产、运输、贮存环节,超限量/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足以造成前述危险;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兜底条款)。
升格认定(量刑加重的标准,不是立案门槛)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3~7年)
轻伤以上伤害;
轻度/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致一般或严重功能障碍;
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
2)“其他严重情节”(3~7年,不用有人受伤)
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
金额10万~20万,且数量大、持续生产销售6个月以上;
金额10万~20万,属于特医食品、婴幼儿主辅食品;
金额10万~20万,在校园、托幼、养老周边向老人、未成年人销售;
金额10万~20万,曾因食品安全犯罪受刑事处罚,或2年内食安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3)“后果特别严重”(7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致人死亡、重度残疾;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10人以上轻伤;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等。
立案前提(缺一不可)
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
主观: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生产、销售;
客观:实施生产、销售(含运输、贮存)行为,达到上述危险状态。
重要提示
单纯轻微超标、一般行政违法,达不到“足以造成”危险的,只做行政处罚,不刑事立案;
区分本罪vs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者是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属于行为犯,入罪逻辑不一样;
同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择一重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本罪是具体危险犯,不需要实际发生中毒伤亡结果。
一、客体要件(复杂客体)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对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
二、客观要件(核心)
前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等);
实施行为:生产、销售。
扩大认定:加工、贮存、运输环节的相关行为,也可纳入;
结果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险状态,不是实害结果)。
满足司法解释5种情形之一,就认定达到该危险(病死肉、重金属严重超标、婴幼儿食品营养严重不达标等);
仅仅轻微超标,达不到该危险,只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自然人+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食品经营资质不影响定罪;
单位:食品企业、小作坊、餐饮经营者等。单位犯罪,对单位罚金,同时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故意
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生产、销售(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明知”可以结合进货渠道、价格、检验记录、是否曾被处罚等证据推定;如果经营者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不知情,一般不认定明知。
易混区分(背诵重点)
本罪vs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食品本身原料/指标不合格,危险犯;
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属于行为犯,入罪门槛更低,处罚更重。
想象竞合: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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