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两档法定刑期
后果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限15年,无无期徒刑、死刑)
单位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面个人标准量刑。
二、“后果严重”(入罪标准)法释〔2011〕19号第四条
满足其一即立案: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软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实施删除、修改、增加;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4、为100台以上系统提供基础服务、或1万以上用户服务的系统瘫痪≥1小时;
其他严重后果。
三、“后果特别严重”(升档5‑15年)
1、上面1‑3项数额达到5倍以上:50台、100台、违法所得2.5万、损失5万元;
2、为500台以上系统、5万以上用户服务的系统瘫痪≥1小时;
3、破坏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能源等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影响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四、追诉时效
| 档次 | 最高刑期 | 追诉时效 |
|---|---|---|
| 后果严重 | 5年 | 10年 |
| 后果特别严重 | 15年 | 15年 |
五、缓刑边界
只有量刑在5年以下(拘役、3年及以下),才有机会缓刑;
若判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适用缓刑。
法条:《刑法》第286条;司法解释:法释〔2011〕19号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后果严重,才予以刑事立案。
一、三类破坏行为(三种作案方式任选其一)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对系统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实施删除、修改、增加;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二、“后果严重”立案标准(满足任意1条即立案)
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软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对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实施删除、修改、增加;
违法所得≥5000元,或者经济损失≥10000元;
为100台以上系统提供基础服务、或为10000以上用户服务的系统瘫痪累计1小时以上;
其他严重后果。
过失操作、误删数据,一般不构成本罪;主观必须为故意。
三、升档标准:后果特别严重(3‑15年)
数额达到上面1‑3项5倍以上:
50台以上系统瘫痪;
100台以上系统数据被篡改;
违法所得≥2.5万元/损失≥5万元;
为500台以上系统、5万以上用户服务的系统瘫痪1小时以上;
破坏国家机关、金融、能源、交通等重要信息系统,造成恶劣影响。
四、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本罪,同样立案追责;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五、追诉时效
后果严重(最高5年)→追诉期10年
后果特别严重(最高15年)→追诉期15年
一、客体要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包括系统功能安全、存储数据、应用程序、网络正常运行秩序。
对象:一切计算机、服务器、网站、工控设备、物联网系统等。
二、客观要件(缺一不可)
前提:违反国家规定(《网络安全法》等),无授权、超越权限操作。
三类破坏行为,实施其一即可:
①破坏系统功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系统功能,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②破坏数据/程序:删除、修改、增加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不强制系统瘫痪;
③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结果条件:后果严重(本罪属于结果犯,无严重后果不构罪),达到司法解释立案标准(损失≥1万、违法所得≥5000元等)。
过失误删文件、操作失误,不属于本罪。
三、主体要件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双罚制:单位罚金,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自己行为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仍然实施;
过失不构成本罪。
易混罪名对比速览
| 罪名 | 行为特点 |
|---|---|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删除、篡改、干扰、病毒,毁坏/瘫痪系统 |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侵入系统,窃取、复制数据,不破坏 |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远程控制服务器,夺取控制权,系统可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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