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原文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立案(入罪)构成条件,全部同时满足
对象:特定自然人(不能是单位、群体)
行为:公然侮辱
公然:让不特定多数人能够看到、听到;不限于当面,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直播间均属于公然。
方式:暴力侮辱(泼污物、强剪头发等);言语侮辱;文字、图片侮辱(恶意P图、造黄谣、曝光隐私等)。
主观:故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罪与非罪分界线)
“情节严重”常见认定情形
1、造成被害人、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2、侮辱手段十分恶劣(暴力羞辱、大范围泄露隐私等);
3、多次、长期侮辱同一人;
4、网络侮辱信息浏览5000次以上、转发500次以上;
5、引发大范围负面舆论,社会影响恶劣;
6、曾因侮辱受过治安处罚,再次实施侮辱行为。
单次轻微吵架、私下一对一骂人,一般不属于犯罪,属于治安违法。
三、量刑标准
基准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无更高一档刑期,本罪最高刑期3年。
四、起诉程序(非常关键)
1、原则:告诉才处理(亲告罪)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立案侦查。
2、例外:转为公诉案件(公安主动介入)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例如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害人自杀引发全网重大舆情、侮辱国家特殊对象等,由检察院公诉。
3、网络侮辱特殊救济:自诉取证困难,可申请法院要求公安协助调取证据。
五、与治安侮辱的区分(未构成犯罪)
尚不构成侮辱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1、客体要件
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
对象只能是特定自然人;单位、群体、无特定指向的谩骂,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最核心)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拆解3个关键点:
1)侮辱行为方式
暴力侮辱:泼污物、强剪头发、强迫做羞辱性动作(暴力目的是羞辱,不是伤害身体)
言语侮辱:当众辱骂、嘲讽、泄露隐私
文字/图像侮辱:发朋友圈、微信群、短视频、恶意P图、张贴传单等
2)公然:不特定多数人可以看到、听到;不需要被害人本人在场。一对一私下辱骂不属于公然。
3)情节严重(罪与非罪分界线):致人自杀、精神失常;网络浏览5000次/转发500次以上;长期多次侮辱;手段极其恶劣、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等。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侮辱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目的就是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
过失、玩笑、争吵中无心伤人,不构成侮辱罪;间接故意一般也不成立本罪。
易混提示
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自诉案件,自己去法院起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转为公诉。
侮辱≠诽谤:侮辱不需要捏造事实;诽谤必须捏造虚假事实。
侮辱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有例外,可以转为公诉案件。
《刑法》第246条: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一、普通情形:自诉(被害人自己起诉)
含义:民不举、官不究。公安一般不会主动立案侦查。
维权路径: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网络侮辱特殊便利:被害人取证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调取证据(≠公安立案抓人)。
二、例外情形:转为公诉(公安主动立案、检察院起诉)
当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案件就不再是自诉,变成公诉案件,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不需要被害人去法院自诉。
常见认定情形:
1、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全网舆情发酵,社会影响恶劣;
2、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
3、侮辱外交人员等,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4、大规模网络施暴、有组织侮辱他人,严重破坏网络公共秩序。
三、特殊代为告诉
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而不敢起诉,检察院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向法院提起自诉。
四、一句话区分
普通骂人、网络辱骂个人→自诉,自己去法院告
后果极其严重、冲击公共秩序→公诉,公安主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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