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条原文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只有一档量刑,无“情节特别严重”升格刑期;最高刑期3年。
二、量刑幅度
主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加刑: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可只罚金、不判实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按上述标准处罚。
三、立案(情节严重)标准,满足任意1项即可刑事立案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5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
二年内因假冒专利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再次假冒专利:违法所得≥5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3种法定行为(必须是有效专利)
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标注他人专利号;
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公众。
重要区分:普通专利侵权(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技术,但不冒用专利号)≠假冒专利罪,仅属于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即立案追诉。
一、先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3种行为(前提)
1、伪造、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2、未经许可,在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标注他人真实有效的专利号;
3、未经许可,在合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公众。
重要区分
单纯专利侵权(抄袭技术,但不用对方专利号):民事侵权,不构成本罪
冒充专利(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专利号):行政违法,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情节严重)标准,满足任意一项即可刑事立案
违法所得≥10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5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
二年内因假冒专利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再次假冒专利:违法所得≥5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单位犯罪立案
单位实施假冒专利,立案数额标准和自然人完全一样;双罚制:处罚单位罚金+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
四、量刑档位(本罪只有一档,无情节特别严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
双重客体:
1、他人有效的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授权、在保护期内、按时缴费);
2、国家专利管理制度。
失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核心认定难点)
同时具备3点:
1、实施法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之一(司法解释规定4类行为):
①未经许可,在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标注他人专利号;
②未经许可,在广告、宣传材料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公众;
③未经许可,在交易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
④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2、假冒的是他人真实存在、有效的专利
单纯专利侵权(仿制专利技术、生产同款产品,但不使用对方专利号)→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冒充专利(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专利号)→行政违法,不构成本罪
3、达到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数额标准)
违法所得≥10万/非法经营额≥20万/权利人直接损失≥30万等。
三、主体要件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公司、企业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处罚单位罚金+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只能是故意,明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假冒行为;
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营利)。
快速区分3种极易混淆行为
| 行为 | 定性 |
|---|---|
| 冒用他人真实专利号 | 假冒专利罪(可刑事) |
| 仿制专利产品,不用对方专利号 | 民事专利侵权(无刑责) |
| 虚构不存在的专利号宣传 | 冒充专利(行政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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