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数说明
1、本人工资:工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下限4414元,上限22070元,用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计发基数:8460元/月(福建省统一)。
3、预期寿命:男75.81岁,女81.55岁,计算医疗、就业补助金使用,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准。
重要规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才可领取;在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补助金上浮30%;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待遇由单位承担;缴费基数不足产生的差额由单位补足。
一、通用基础待遇(全部工伤均可享受)
1、医疗费、康复费:工伤保险目录范围内实报实销,自费项目不予报销。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市外转诊交通食宿费:经审批转外就医,院外等待食宿350元/天,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4、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承担)
标准:受伤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得降薪;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
期限: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24个月;评残之后停发停工留薪工资。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单位承担):生活不能自理,医疗机构出具护理意见;单位可派人护理,不安排则支付护理费。
6、辅助器具费:劳鉴委确认假肢、轮椅等,基金按标准报销。
二、1‑10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本人工资为基数)
|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一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 二级 | 25个月本人工资 |
| 三级 | 23个月本人工资 |
| 四级 | 21个月本人工资 |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 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 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 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福建特殊计算规则)
不是固定月数,按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与全省平均预期寿命之差,每满一年计发对应月数,同时设置最低保底月数。
医疗补助金保底:5‑6级≥15个月;7‑8级≥10个月;9级≥5个月;10级≥3个月。
就业补助金保底:5‑6级≥15个月;7‑8级≥10个月;9级≥5个月;10级≥3个月。
| 伤残等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
|---|---|---|
| 五级 | 每满1年0.6个月 | 每满1年0.7个月 |
| 六级 | 每满1年0.5个月 | 每满1年0.6个月 |
| 七级 | 每满1年0.4个月 | 每满1年0.4个月 |
| 八级 | 每满1年0.3个月 | 每满1年0.3个月 |
| 九级 | 每满1年0.2个月 | 每满1年0.2个月 |
| 十级 | 每满1年0.1个月 | 每满1年0.1个月 |
举例:30岁十级工伤,男(预期寿命75.81),相差45.81年;医疗补助金=45.81×0.1=4.581个月,高于保底3个月,按4.581×8460计算。
3.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伤残津贴按月发放(基金):一级90%本人工资;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补齐。
生活护理费(劳鉴确认护理等级,基金按月,基数8460元)
完全不能自理:50%(4230元/月)
大部分不能自理:40%(3384元/月)
部分不能自理:30%(2538元/月)
4.5‑6级保留劳动关系
单位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工作,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五级70%本人工资、六级60%本人工资,单位缴纳社保;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才可领两项一次性补助金。
三、工亡赔偿(全国统一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30040元(202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02元×20)
2、丧葬补助金:6个月×8460=5076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总额不超过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配偶:40%本人工资/月
其他亲属:30%本人工资/人每月
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厦门实务要点
多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计算;医疗、就业补助金按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不重复累加。
停工留薪期,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上浮30%。
维权流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劳动仲裁时效1年。
办理渠道:厦门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厦门人社官网、福建人社一体化平台线上办理;咨询:12333。完整顺序:就医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协商→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强制执行。
关键时效:工伤认定个人申请1年(除斥期间,不中断);劳动仲裁时效1年;劳动能力再次鉴定15日。
步骤1:事故发生,就医救治,留存证据
1、优先治疗,尽量选择工伤定点医院;转外地就医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2、不要用医保结算工伤医疗费,否则影响工伤待遇报销。
3、保存全套材料: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医疗费票据。
4、事故证据:现场照片、监控、工友证言、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
步骤2:申请工伤认定(前置程序)
1、申请时限(硬性红线)
单位:事故伤害/职业病确诊起30日内,向单位所属区人社局申报;单位逾期不报,30日之后至个人申报前产生的工伤全部费用由单位承担。
个人/近亲属/工会:单位不申报,受伤起1年内自行申请,超期不予受理。
2、提交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工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先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做工伤认定;
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记录;
事故经过证明;交通事故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
3、办理结果
受理后6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15日办结。
结果:认定工伤/不予认定工伤。
不服:收到决定书60日内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步骤3:劳动能力鉴定(评残,拿到等级才能算伤残赔偿)
前提:已认定工伤,伤情稳定、医疗终结,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B区窗口办理,支持线上提交。
1、提交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全部病历、出院小结、影像报告;身份证/社保卡。
2、流程
材料受理;
通知本人到场查体(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检);
受理后60日出鉴定结论,复杂最多延长30日;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10级或无伤残)。
对伤残等级不服:收到结论15日内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起诉。无伤残:无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仍可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步骤4:落实工伤待遇,分参保/未参保两种情形
拿到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持全程网办,也可窗口提交《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重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才可以申领;在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该两项。
A、单位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离职)、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职)。
B、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包括本应由基金支付的项目。
实操:拿到两份文书后优先和单位协商,签订书面赔偿协议。
步骤5: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必经前置)
仲裁时效:知道权利受侵害起1年,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1、准备材料
仲裁申请书、身份证、企业工商信息、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病历、工资流水、沟通记录证据。
2、流程
立案→调解→开庭审理→出具仲裁裁决书;厦门仲裁阶段调解率较高,可谈一次性了结。
步骤6: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生效。对一审不服,可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步骤7:生效文书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不履行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限高、失信。
厦门本地特殊救济(单位不配合、没钱赔付)
单位不给盖章、拒绝申报工伤:个人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单位盖章同意。
单位未参保、拒不支付、注销、无财产: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项目为基金待遇;停工留薪工资、就业补助金仍然向单位追偿。
经济困难,到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简易时间参考(普通工伤)
工伤认定:1‑2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1‑2个月;
协商:1‑3个月;协商不成仲裁2‑4个月;诉讼再加3‑6个月。
情形1:对用人单位赔偿不满意(最常见)
现象:单位少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压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保缴费基数低产生待遇差额;未参保拒不赔付;私了赔偿远低于法定标准。
属于劳动争议,不能走行政复议,必须先走劳动仲裁。
收集证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资流水、病历、协商聊天记录。
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线上福建人社平台、线下窗口均可)。
仲裁阶段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出具仲裁裁决书。
对仲裁不服: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文书单位拒不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殊:已经签私了协议
仲裁委盖章出具的正式调解书:原则不能反悔;只有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自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起诉申请撤销,举证难度大。
双方私下签订、无仲裁盖章:可以申请仲裁,由仲裁委/法院审查协议效力,如果赔偿显著低于法定标准,可撤销协议按法定标准赔偿。
重点提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不足,造成补助金差额,差额全部由用人单位补足,仲裁可一并主张。
情形2:对工伤保险基金核算金额不满意
现象:社保核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医疗费报销金额过低。
属于行政争议,不走劳动仲裁。
拿到待遇核定单,先到社保经办窗口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重新核算。
复核结果仍不服:
收到文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社保经办机构。
情形3: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
拿到厦门市劳鉴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为等级偏低/偏高:
收到结论15日内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必须本人提交材料;省级再次鉴定是最终结论,不能行政复议、不能起诉鉴定本身。
鉴定满1年后,伤情发生变化,可向厦门市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
情形4:不服工伤认定结果(不予认定工伤、不予受理)
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收到文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社局,请求撤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情形5:单位没交工伤保险,拒绝赔付、跑路、注销
全部工伤待遇依法由单位承担,优先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无财产、注销、拒不支付,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只承担原本由基金承担的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然找单位追偿,基金不垫付这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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